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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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年 9 月 17 日 星期五 您当前的位置: 国家原子能机构 政策法规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1995 年 06 月 14 日 字体:【大】【中】【小】 内内 容容 (1995 年 6 月 14 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的附件,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1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 1.11.1 建造阶段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季度报告1.1.1 报告方式和时间在核电厂

2、的建造阶段,从核岛基础混凝土开始浇注之日起,到首次装料 开始之日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最后一天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1.2 报告内容 (1)建造情况总结和下季度计划安排; (2)本季度所发生事件的综述; (3)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措施;(4)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1.1.3 季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 1。 1.21.2 运行阶段月报告运行阶段月报告1.2.1 报告方式和时间 从反应堆首次装料开始,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月 10 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监

3、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如果 10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2.2 报告内容 1.2.2.1 核电机组运行数据 (1)核电厂名称和核电机组编号 (2)报告的月份 (3)反应堆临界运行时间(小时)在报告的月份内,反应堆临界运行的总小时数。 (4)反应堆产生的总热能(兆瓦小时)它等于反应堆堆芯产生的总热量,以兆瓦小时表示。 (5)发出的总电能(兆瓦小时)在报告的月份内,在汽轮发电机组的输出端测得的电力输出量总和,原 兆瓦小时表示。 (6)核电机组容量因子-相对于设计的额定电功率 核电机组的净输出电能除以设计的额定电功率与报告月份内的总小时

4、数之积所得的商,用百分数表示,精确到千分之一。 1.2.2.2 核电机组月运行图 (1)核电厂名称和核电机组编号; (2)报告的月份; (3)功率变化曲线(包括热功率和电功率的每日变化); (4)功率曲线的每个拐点(功率转换点)说明; a.停机或降功率的日期和持续时间; b.停机或降功率类型(计划内或外); c.停机或降功率原因; d.停机或降功率方法; e.纠正措施; f.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1.2.2.3 安全相关设备状况 (l)安全相关设备不可用情况; (2)安全重要设备的维修; (3)定期试验或校验; (4)要说明的其它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1.2.2.4 重要修改活动 当月所进行的与

5、安全有关的重要修改活动概述。 1.2.2.5 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1)燃料元件包壳的完整性(包括破损事故、测试情况和纠正措施综述); (2)反应堆冷却剂回路的完整性(包括破损事故、测试情况和纠正措施综述); (3)安全壳的完整性(包括破损事故、测试情况和纠正措施综述)。 1.2.2.6 放射性废物排放情况 (1)液体和气体放射性废物的排放方式、总活度和所排放的各种核素树数量; (2)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及处置情况。 1.2.2.7 辐射防护 (1)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情况; (2)工作人员的剂量情况; (3)辐射防护相关的重要活动和其它事项; (4)辐射防护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6、。 1.2.2.8 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当月所发生的运行事件情况,进行的经验反馈活动情况,包括对事件及其纠正措施的跟踪活动、对重大事件的分析评价会议,以及对重要设备或统故障进行的综合治理措施等。 1.2.2.9 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或活动。 1.2.3 月报告封面格式见表 2。 1.31.3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1.3.1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 4 月 1 日以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多台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可以将若干台机组的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如果 4 月 1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3.2

7、报告内容 1.3.2.1 建造阶段的年度报告的内容 (1)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 (2)该年内所发生的事件综述; (3)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措施综述; (4)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1.3.2.2 运行阶段的年度报告的内容 (1)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综合概述,包括:a.核电机组安全性能,如系统、部件、运行人员概况和存在的问题,运行事件的趋势,技术规格书和各种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b.核电机组的运行情况,如核电机组的可利用率、一回路水的放射性水平、人员防护、废物排放管理、厂内外环境和最终热阱等概况;c.核电机组的维修情况,包括日常维修、出现故障以后所进行的维修或零部件更换,停堆换料期间所

8、进行的设备维护或更改以及对核电机组的可维修性分析;d.运行管理情况综述,包括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和机构变动、人员培训、质量保证等;e.运行瞬态统计分析。 (2)非计划停堆和降功率情况综述,内容包括:a.直接导致非计划停堆或降功率运行和所涉及的主要部件;b.与非计划停堆或降功率运行有关的应报告的运行事件简要概述以及相应的运行事件的事件报告编号;c.采取的纠正措施;d.非计划停堆和降功率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e.在非计划停堆和降功率运行期间所进行的与安全有关的故障检修工作;f.与非计划停堆有关的放射性泄漏和人员接受的辐照剂量超过年允许值 10%的具体说明。 (3)运行事件综合概述与经验反馈,包括年

9、度内所发生的运行事件的发生时间,后果、原因、纠正措施等一览表及对它们的综合分析,以及相应经验反馈活动总结。(4)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5)照射过的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 (6)人员培训情况。 (7)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1.3.3 年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 3。 2 2 重要活动通告重要活动通告 在核电厂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 7 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2.12.1 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2.22.2 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营运单位

10、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 2.32.3 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查工作中控制点和进度的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查工作中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变更; 2.42.4 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2.52.5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动。 3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13.1 报告准则报告准则在核电厂建造期间,从核岛基础混凝土开始浇注之日起,到首次装料开始之日止,发生下列事件时,营运单位

11、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3.1.1 违反认可的质保大纲的要求; 3.1.2 最终设计违反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或违反建造许可证条件; 3.1.3 不符合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设计要求的建造活动或物项3.1.4 建造或施工中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损坏、可能导致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和安全功能的物项或者需要重新评价验证的物项或活动; 3.1.5 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件; 3.1.6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件。 3.23.2 事件通告事件通告 3.2.1 口头通告 3.2.1.1 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现后 24 小时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

12、监督站。 3.2.1.2 口头通告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电话或面述等方式。地区监督站应做口头通告记录。3.2.1.3 口头通告的内容包括核电厂名称,机组编号,事件名称,事件发生时间,报告准则,出问题的部件、设备或构筑物及其供货商、制造厂或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公司,摘要(简要说明事件概况)和报告人。 3.2.2 书面通告 3.2.2.1 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现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通告。节假日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3.2.2.2 书面通告按表 4 填写。在“报告准则”栏中,如果相应事件不是根据所列的准则报告的,应在“备注”栏中给予具体说明。“摘要(简要说明事件概

13、况)”栏中,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描述整个事件的概况。 3.33.3 事件报告事件报告 3.3.1 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现后 30 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3.3.1.1 如果第 30 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或投递。 3.3.1.2 如果到了递交事件报告的截止期,对事件的处理还没有结论或没有处理完毕,必须在原事件报告递交以后提交“补充报告”,直到相应的事件有了最后处理结论为止。 3.3.2 事件报告内容(表 5) 3.3.2.1 核电厂名称和核电机组编号 3.3.2.2 事件报告编号 事件报告编号由下列四个部分组成: 核电厂

14、名称代码和机组编号、统一机组号、年和序号。 “核电厂名称代码”是根据相应核电厂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成的两位字母。 “统一机组号”是指 IAEA 登记的统一编号。如秦山核电厂第一台 300MW 机组编号为CN01,大亚湾核电厂两台 900MW 机组分别为 CN02 和 CN03。 “年“是指事件发生的日历年,这里取最后两位数字。 “序号”是指每台核电机组在每个日历年内所发生事件的序号。 3.3.2.3 事件通告编号 填写事件通告编号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该事件报告和相应的事件通告之间的对应关系。 3.3.2.4 事件名称 事件名称应反映相应事件的主要特征。如果一个事件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事件,在事件名

15、称中应该用相应的措词把每个独立的子事件都反映出来。 3.3.2.5 事件发生时间 有些事件,如文件、程序方面的缺陷,如果不知道发生时间,可以填写发现时间。 3.3.2.6 报告日期 指递交事件报告的日期。 3.3.2.7 报告人 报告人是指营运单位负责编写事件报告和有关联络工作的人员,他应该对相应事件的全过程比较了解,并由他提供该事件的补充信息和其它有关参考资料。 3.3.2.8 报告准则 该栏填写所报告事件是依据 3.1 节中规定的那项“报告准则”。如果是根据其它规定报告的,应在“备注”栏内给予具体说明。 3.3.2.9 事件的性质及其严重性评价3.3.2.10 报告摘要 用精简的语言简要描

16、述事件概况,包括事件所包含的全部建造缺陷和不符合项的数量和位置,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经验教训,对相应工程的影和分析结论及建议。 3.3.2.11 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是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它应对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过程和现象有层次清晰的准确描述。特别是在事件过程中在场人员看到的、听到的和做过的一切都应记录下来,以便尽可能为分析人员提供更多的信息。 3.3.3 补充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应该是提交补充报告: (1)原事件报告需要补充或修正,如在原事件报告递交以后发现某些内容与事后了解到的情况不符或遗漏了某些重要细节,或当时还没有结论或没有决定采取纠正措施或改变已经确定的计划等,必须提交补充报告。 (2)如果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原事件报告不够详细,营运单位必须根据所指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交补充报告。 4 4 运行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4.14.1 报告准则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4.1.1 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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