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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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麻阳苗族自治县审计局麻阳苗族自治县审计局责任清单(送审稿)二 一五年八月- 2 - 目 录1、部门职责(1)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无无) (4)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1)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无)(无)(4)(2)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4)(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6)4、公共服务事项(无)无)(8)注:括号以内填写页码。- 3 - 一、部门职责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 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1.依法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2.组织实施全县审计业务培训。3.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 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2、和效 益进行审计监督。4.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 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5.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 法定程序。 6.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检查报 告。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 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 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 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 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承担责任,并有督促被审计单位 整改的责任。7.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1.拟订有关审计行政

3、管理的文件草案,经 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 施年度审计计划。3.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文 件草案。 4.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 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 议。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 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 拟订我县审计工作方针、政策, 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 地方性文件草案,制定审计业务 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 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 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 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 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 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5.督促被

4、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3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 制、制度建设的建议。以审计要情、审计通讯、审计 专题报告、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 审计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 的形式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 计查出问题的整改4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 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1.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本 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 4 - 果报告。2.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3.草拟向县政府、县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 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5、。4.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 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5.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 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 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 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 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6.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 支。本级财政决算草案。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 他财政收支。3.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4.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属资 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 资产、负

6、债和损益情况。5.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 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 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 收支。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 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5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 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 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 议。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 他事项。1.协调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组织实施县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 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3.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并出具

7、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4.组织协调全县经济责任领导小组会议。6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 规定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 计成果。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5.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5 - 6.代县经济责任领导小组起草有关经济责 任审计的制度、文件。1.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 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2.对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 项审计调查。7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 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 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 支

8、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调查。3.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调查 结果。1.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企业和国 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事 项。8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 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 织实施。2.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经济责任的审计 事项。1.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开 展审计执法检查,检查审计执法质。2.依法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参加行政诉讼 或县政府裁决。9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依法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参加审 计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协助配 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3.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 关部门查处

9、相关重大案。1.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 检查报告。2.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 质量评比。10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 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 计报告。3.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 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 相关部门处理。11组织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性 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 方式组织审计县属企业和金融机 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审计县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 债和损益。1.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2.指导全县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

10、技术工作。3.制订全县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4.制订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12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 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县审计 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 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5.组织开展审计干部业务培训。- 6 -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交 办的其他事项。按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要求办理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无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无)(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的监督检查落实审计结论的监督检查制度为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确保审计结论落实,特制定以下

11、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其他与审计结论落实有关的部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二)审计要求整改事项的纠正情况;(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7 -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五)其他需整改落实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审计结论落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分类集中督办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具体措施有:(一)制发催办函,要求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整改落实;(二)制发审计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落实。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三)提请县政府督查,对于

12、审计机关督促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事项,提请县政府列入政府督查范围;(四)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送达审计结论文书并提整改要求;(二)督促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三)检查核对整改情况;(四)建立审计整改台账;(五)办理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审签程序。五、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 8 - 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于已过整改期限,被审计单位没有执行审计决定或重要审计事项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以

13、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二)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审计单位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整改,不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资料,提供的整改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整改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四)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五)对屡审屡犯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

14、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一、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二、标准规范二、标准规范(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免- 9 - 予处罚: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

15、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行为。(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单位或者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2、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4、阻挠、抗拒审计,拒不纠正错误的;5、拒不提供或者故意虚假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6、屡查屡犯的;- 10 -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项目目录及裁量权细化标准已在麻阳县人民政

16、府网信息公开平台县审计局网页上 http:/ 。三、有关措施三、有关措施(一)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二)审计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县审计局法规审理机构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并由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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