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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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第一条 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本局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修养, 自觉维护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精神,树立全局一盘棋、 上下一条心、服务一条龙思想。同事间要真诚相处,团结和谐,精诚合作;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倡导文明办公、礼貌待人、

2、优质服务。 第一章 请示汇报制度第五条 坚持勤请示、多汇报。局长对全局工作负总责,重大活动及时向 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经常向局长请示汇报, 股、室、队(中心)负责人要按照承担的职能任务经常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特殊情况直接向局长请示汇报。第六条 各股、室、队(中心)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要独立负责,尽心尽力 做好工作。每季度一次小结,半年一次书面总结,年终一次全面总结。 第七条 坚持分工合作,对单位全局性工作,各股、室、队(中心)要服 从统一安排。 第二章 目标管理制度第八条 实行目标管理。全年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股、室、队(中心),股、 室、队(中心)再落实到人,并层层签订

3、目标责任书。第九条 局党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检查、督查、通报,半年初评, 年终总评。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三牌”工作制度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 “三牌”工作制,以明确全局各股室的工作职 责和办事流程,明确具体办事人员,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三牌”名称、配放位置和主要内容 一、办事指南牌,放于办公楼一楼大厅,标明本局各股、室、队(中心) 的分布位置和领导的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牌,悬挂于各股室醒目位置,标明股室的具体职能、业务范 围及各项业务的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牌,佩戴于工作人员本人胸前,标明本人单位、姓名、职务,并 有本人近期照片。

4、 第四章 廉洁自律制度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做到 “十要十不准”: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不作为、慢作 为或乱作为;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准耍特权;要坚持依法管地,不准越权批地; 要坚持全局一盘棋,实行政务公开化,不准各行其事,擅自乱开口子;要坚持 按承诺的内容优质服务,不准推诿、扯皮、拖拉和刁难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准截留、 挪用和私分有关规费;要坚持收费公开,有收 费许可证,有收费依据,有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改变行政收费,处罚种类和擅 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多收费和打白条收费;要坚持“一站式办公、 一条龙服务”的限时办

5、公制度,不准在服务过程中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 不规范;要廉洁自律,公务时间严禁要酗酒,不准接收用地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娱乐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 规定,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四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违犯规定的行 为按照党政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 习 制 度第十五条 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集中学习活动无特殊原因,不 准请假、迟到和早退。坚持学前点名、学中抽查、学后督查,对无故不参加学 习人员通报批评,学习培训活动由局人事宣教股具体负责。第十六条 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机关工作人员

6、都要制订自学计划, 除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外,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 8 个小时。积极鼓励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业务时间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第十七条 坚持学理论与学法律、法规相结合,学业务与学经济管理知识 相结合,经常学与定期考试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第十八条 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正常上下班 时间,上班时间不串岗、离岗。考勤由各股室负责,局人事宣教股、督查室负 责组织检查。人事宣教股负责每月统计、汇总、公布一次。第十九条实行请销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有事或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应及时 请销假。请销假实行分级管理,股、室、队(中心)一

7、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一 天的,经股、室、队(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 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股、室、队(中心)负责人有事请假一天的, 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确需续假的,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凡 不办理续假手续的记为旷工。第二十一条 凡不请假擅自缺勤者记为旷工。一月内旷工一天的给予口头 批准,两天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旷工一周的,除写出书面检查, 并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旷工一周以上的,扣发两个月工资,并取消年终评先资 格。旷工一个月以上者,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请

8、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当月工资的 80发放, 每增加一个月按 5增扣;超过 3 个月, 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只发 200 元生活 费;超过 6 个月,按停薪留职政策执行。有病请假须凭医院证明按程序批准, 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请假半个月以上者,其股、室、队(中 心)主要负责人应将请假人所担负的事务交由他人处理。因脱岗影响工作的, 将追究股、室、队(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把审核程序,坚持实行财务支出审批“一 支笔”制度。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及各项支出,由办公室造出计 划清单,由分

9、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批准购买。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所配备的各种办公用品,要自觉保管爱护,不得损坏 丢失。凡有损坏丢失办公用品的,由相关责任人照价赔偿。因工作变动,办公 用品要如数清点移交,经办公室核实后,方能办理手续,严禁私自转移或带走 办公用品。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所有报销票据必须使用“统一监制”发票, 要按规定项目填写清楚,经办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查,财务股长审核后报请局 长审批报销。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因病等特殊情况需借支现金,须经 局长批准后,财务股方可借支。出差后 10 日内,要及时清帐,不得跨月结帐, 更不得长期占用公款。第二十九条 外出业务培训须经局长批准,其费用报

10、销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按上级规定执行,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或多收。财务股每月按实收项目及金额汇总后及时报告局长。第七章 来访接待制度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单位或群众来访。坚决杜绝 “门难 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第三十二条 对来访的群众和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解说, 耐心疏导。凡能解决的,有关领导、股、室、队(中心)负责人要尽快解决; 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情况,认真化解矛盾。第三十三条 凡因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不讲原则,致使矛盾扩 大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 对一切无理取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的

11、行为,坚决予以抵 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八章 卫生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经常保持机关整洁卫生,营造优美工作环境。机关卫生人人 有责,上下班前后要对各自办公环境搞好清洁卫生。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卫生检查督促和评比工作,对环境卫生不合格 的股、室、队(中心)实行通报批评。第九章 安全保卫制度1、坚守岗位,随时接待来访人员,随时接传来电来信,随时处理当班事务。 建立来访出入登记制度,非机关工作人员进入机关要随时登记签字。2、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看管好院内所有车辆,严防被盗丢失,夜晚坚持 在院内巡回检查。3、坚持请示报告制度,突发事件或上级紧急通知,要逐级报告分管领导和 局长。第

12、三十九条 要本着“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重点要害 部门防盗、防火、防事故措施,杜绝大要案发生,积极支持配合政法部门侦察 和开展“严打”斗争。对在机关内的酗酒肇事等不良现象,当事人写出书面检 查,从严处理。第四十条 节假日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每班 4 人以上,办公室在节假 日前一天上午确定并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第四十一条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因有事确需请假的,由带班领导批准, 否则记为旷工。若发现无人接电话,违犯值班制度有关规定的,将对值班人员 通报批评。第四十二条 在值班时间内因工作不负责而导致失盗、失火等事件发生, 将对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

13、经济损失。第十章 来客招待制度第四十三条 凡属来客招待、会议接待的,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 规定,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第四十四条 陪客实行“分线”、“对口”接待办法,并且尽量减少陪同 人员。 第四十五条 招待用餐结算先由接待经办人员注明接待事项,再经分管 机关领导和计财股审核签字后,报局长签批报销。凡未经批准的招待用餐不予 结算。 第四十六条 用餐接待原则上按照以下三类标准: 一类接待:接待县(处)级以上级别的领导,领导参加接待,餐费不超过 600 元/桌、酒水费 500 元/桌。 二类接待:接待县(处)级别的领导,局领导参加接待,餐费不超过第十

14、三章 档案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 各股、室、队(中心)办理完毕的业务资料、文件(含会议文 件)或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按年度归纳整理,在次年元月底前移交局机关档案 室。第六十三条 立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要把正文的底 稿、文件和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案卷目录打印四份,卷内目录打印五 份。第六十四条 档案室要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鼠等工作,严防 档案丢失或损毁。第六十五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要按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材料前,要经 过认真鉴定,确定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列册登记,送领导审批后才能销毁。 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指派专人监销,防止失密。第六十六条 借阅档案(包括文件材料),必须先履行档案借阅登记手续, 秘级档案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借阅。但案卷不能借出,只供在档案室阅 看。 第六十七条 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对 档案内容要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剪裁、抽取、摘抄、翻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按违犯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借阅的档案交还时,档案管理人员 必须当面检查、点清。 第六十八条 实行档案有偿查阅制度。凡外来人员查阅复制档案,必须 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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