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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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法期末复习整理1、名词解释:1、私犯:私犯:是指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与犯罪相对的概念, 查士丁尼民法 大全中的法学阶梯规定,私犯包括对身私犯、以物私犯、窃盗和强盗。 2、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实质上与私犯并无区别,它包括审判 员错判,从建筑物投掷或倾倒某物或悬挂物坠落、家父对家子的侵权行为负责;船长、店 主或马厩主人对其服务人员所致伤害的责任等。 3、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种观点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 后果以及二者

2、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指行为 人在确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 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结果责任原则,让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有违公平时, 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的一种归责原则。 6、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 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的行为。 7、近因:近因:是指

3、自然的和连续的过程中未被介入原因中断的原因,近因只是在因果关系中最 近,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必是最近,但必须是对损害的发生起支配性作用。 8、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 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个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应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的侵权行为。 9、间接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属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它不是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赔偿,而是由侵 权行为的间接损害赔偿,其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特殊性,即其构成必须以侵害人格权,身

4、 份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为前提,要求既具备侵害人格权、身份权责任的构成,又具备间接损 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双重性的特点。 2、简答+论述() 1、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答:(1)宪法:其中关于财产所有权及关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2)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是主权渊源;(3)其它法律:包括:专门的单行法,如国家赔偿法 ;涉及侵权的单行法,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交通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等;(4)司法解释:有关侵权者,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如工伤保险条例 。 2、侵权行为的分类?答:(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

5、权行为;(2)自己负责的行为与由他人负责的行为; (3)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4)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5)单独侵权行为与数人侵权行为。 3、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共同侵权行为主体为多个人(二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3)贡同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造成了同一损害,而故意则不限。 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3)每个人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4)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5、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比较? 答:(1)相同点:行为是两

6、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和不合法性;都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共同侵权人除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外,相互之间还承担连带责任。(2)不同点:主观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人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其中部 分人有损害的故意,其他人有过失,其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而共同危险侵权行为则没有特 定的侵害对象,也没有数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明确的,或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或由加害方举证证明,而共同危险侵权行为上的损害结果虽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 但无法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因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 且共同危险行为人是一个整体,不可分离;两者虽

7、然都发生连带责任问题,但在各自的责任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 情况下,依各侵权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其分担的责任也有大小,而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 其责任基础是共同过错,其责任形式也更加紧密。 6、精神损害赔偿? 答:概念:概念: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益或者某些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 民事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包括: 人格权: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B、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C、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人格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

8、人隐私、信用等。(2)侵害他人身份权或身份利益的,包括: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 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死者隐私;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或者毁损。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况: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9、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后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3)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7、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内容?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类型 :(1) 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装备设施未经安全保障义务,就 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其缺陷或者 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构成侵权责任。(3) 防范

10、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 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构成 侵权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4) 违反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一是直接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 务,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损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二是补充责任。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防范、制止侵权行为 对受其提供的安全保障的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首 先,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在无法确认

11、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 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加害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的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再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的行 为没有过错的,也就是尽到了必要的注意的,免除其责任。最后,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的人在承担了补充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 自己的损失。 8、侵权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的区别? 答:(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严格责任,只有法律规定时才考虑过错责任。侵权:采取 多重归责原则。(2)举证责任不同。(3)义务的内容不同;违约:合同已经约定。侵权:由法律法规或依诚实信用等事先 规定。(4)时效的区别;违约:2 年,特殊 4 年(

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论、技术进出口合同 争议)。侵权:人身损害 1 年,其他情况 2 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 。(5)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违约:无需过错要件。侵权:一般有过错要件。(6)责任形式不同;违约有支付违约金。侵权则没有。(7)责任范围不现;违约:财产损失的赔偿,可预见性标准。侵权:不存在可预见性。(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违约:债务选向债权人负责,再要求第三人负责。侵权: 不需要。(9)诉讼管辖地不同。 3、其它知识点: 1、在我国,2009 年 12 月 26 日全国人在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2010 年 7 月 1 日 侵权责任法生效。 2、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13、原则、公平责任原则:P38-56 3、因果关系:P92 4、侵权责任的类型:P124 5、我国关于财产损失的起算时间:?6、人身损害赔偿:P142 7、第十三章 类型化侵权责任:P179 8、雇员侵权的相关内容:串讲点 16: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与雇员工伤雇主责任一、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非法人企业及个人的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侵权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人损第 9 条)1、适用范围:非法人企业及个人的雇员(私营、三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雇工)2、责任性质:无过错责任3、何为雇佣活动?(1)有雇佣关系:长期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2)两种雇佣活动A、从事雇主授权、指示范围内的活动 B、虽超出雇主授权,但客观上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4、雇员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二、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1、适用于狭义的雇佣关系,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注意此雇佣活动与雇员侵权雇主责任的区别。3、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雇员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向雇主求偿;雇主可 向第三人追偿。4、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分包方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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