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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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标 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金融企业【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金(2006)82号【发文日期】2006-10-12【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金融国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2、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二六年十月十二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制定本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

3、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乐税网( http:/ )邮箱: J作。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4、、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一)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委托,协助办理中央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县级以上地方

5、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主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二)统计、汇总和分析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三)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的出资行为;(四)对金融类企业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进行备案;(五)检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六)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报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制作和印发。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六条 各级主管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金融类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类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第七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职责划分(一)金融类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统一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本级及其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并逐级对子公司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类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

7、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三)各级主管财政部门为金融类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第八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监督检查。第二章 产权占有登记第九条 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

8、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证明;(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五)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六)企业章程;(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企业须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十条 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一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

9、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产权登记的要求,对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并及时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第十二条 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第三章 产权变动登记第十三条 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二)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四)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五)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

10、%)变化的;(六)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第十四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并提交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三)相关部门批

11、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乐税网( http:/ )邮箱: J(四)由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五)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七)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

12、告;(十)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第四章 产权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一)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二)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三)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四)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第十七条 金融类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集团(或控股)公司或清算机构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被依法撤消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或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十八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二)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议及批准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

14、或备案证明;(四)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七)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部门核准企业产权注销登记后,应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四)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二十一条

15、金融类企业提交的反映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的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二)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三)企业本级及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四)企业本级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五)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二十二条 下级主管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编制并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第六章 产权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四条 金融类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财政部门如实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的有关文件资料。如本办法要求申办企业提交的原件材料为孤本的,可以以复印件代替。复印件必须经申办企业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财政部门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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