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夫妻约定财产的文献综述 -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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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有关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文献综述 姓 名: 柯梦 学 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 41 学 号: 2264126 指导教师: 罗良 职称: 讲师 200 7 年 5 月 3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1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柯梦指导教师 罗良摘要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 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

2、的范围内 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本文从约定财产的历史、形式、 时间、效力等方面阐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阐述了各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某些问题的观点, 以促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效力The Literature Summary on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KE MengTutor LUO LiangAbstract: The property system of couple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marri

3、age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in society and economy. Only depending on legal property to make right , duty relation already have been not enough to adjust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field of property. New marriage law couple property system has done important modification and has improved and perfe

4、cted, make the system having stipulated that husband and wife arranges property clear , be that the field gives an interested party sufficient liberty in the private law , allow the person to act on selfs own within the legal rules range punishing whose property right, to avoid the husband and wife

5、property dispute , to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e. History , form , aspect such as time , effect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arranging property have set forth our country husband and wife arranging property system, and have expounded some problem viewpoints, improve and perfect

6、 respectively to our country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system in order to promote our country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systems.KeyKey words:words: couple;arrange property;validity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 指法律允许夫妻

7、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 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2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 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 夫妻法定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新规定,我国立法上还存在较 多缺陷,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公示效力、时间效力以及撤销权的程序问题没 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国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学说,各家纷纷持不同的观点。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历史演变过程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有较长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

8、十年代。中华民国民 法典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 为其夫妻财产制。”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1950 年的婚 姻法中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文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 财产问题,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约定方法解决。”由于受当时国情和经 济体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于这一立法精神无法体现;1980 年婚姻法的诞生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结果,也 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的规定,

9、具体的该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显 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也在实践应用中有许多不便,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2001 年婚姻法 有了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有了较大发展,从以前“但书”到独立成 第 19 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约定的主体、约定的 时间、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标的、约定内容、约定的形式等问题,赋予了约定财产制 与法定财产制同等法律地位,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 增加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

10、性,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在中国婚姻法立 法上的一次重大飞跃。二 、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可行性考虑虽然我国修改了婚姻法,并确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是我国的学者对 于它的可行性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一)消极说 持消极说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约定制不应被普遍采用。 该学说认为,从历史传统来讲,古代中国妇女无独立的经济来源,长期依附于丈夫, 丈夫大多又长期依赖于封建家庭法律规定“子女不可别籍异财”,所以既无独立的夫妻 财产更无夫妻财产的约定一说。我们不能无视重伦理、重身份的中国古代礼法传统对 婚姻家庭关系,长期而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新婚姻法,虽然增加约定财产制的有关 内容,但不能一味强调约定。夫

11、妻约定财产制只能以一种从属的身份出现。夫妻约定财 产制往往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有相当可观财产的情况,而这在目前中国社会是很少见的。 最常见的情况是双方都没有大宗财产,而且收入可能主要来源于丈夫一方。因而为了防 止约定夫妻财产制理论上的平等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也不能过分夸大约定财产制。 持有该种观点的学者还指出,婚姻本质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 伦理性的爱,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 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约定财产制很有可能 会淡薄夫妻情份,这些消极因素立法时也不能不加以考虑。3立法成本高,普法成本更高,在尚有几千万

12、文盲的中国,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很落后, 为了使国人接受登记结婚的制度,国家差不多用了二十年时间。学术界的普遍观点认为 人们在婚姻登记之时就选择夫妻财产制度,那么首先要做的便是深入开展普法工作,使 人们知道有哪些财产制度可供选择,它的含义和内容实质是什么,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 果如何。 我们认为,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该结合目前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诸因素对婚 姻家庭法的影响提出种种设想,但是更应注重婚姻家庭法的社会实效。特别是应恰如其 分地界定约定财产制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出现,是由于夫妻财产共同制在保护夫妻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利 益和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

13、点,但是因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 不能独立行使共同财产权,有时不能满足夫妻个人的某些特殊经济需要。约定夫妻财产 制就是为了弥补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这一不足而出现的。婚姻这一共同体决定了夫妻双 方必然要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约定财产制因为理论和实践的不成熟,所以无法从根本上 替代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这是不能不承认的现实。所以立法应以法定为主而以约 定为补充。对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作以明确的界定。而能过分地喧宾夺主造成立法 误区。 (二)积极说 有的学者不认可单一的法定财产制,认为该制度虽然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利,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交易人财产情况有较明确的把握,不易受到不可预测 的损害。但是

14、,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无法适应每个家庭的理财特点; 同时,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是行使个人权利的 行为,是独立人格的表现。所以,只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才 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需要。正是因为如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 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持有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 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 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 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人们显

15、然忽略了这样的事 实,虽然立法者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主要的夫妻财产制,只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 殊的、补充的财产制,而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 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协议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如果越 来越多的夫妻采用财产契约约定夫妻财产所有关系,而立法又采取放任的态度,势必 将出现越来越大的麻烦。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 应当成为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法律应予以同样的重视,理论上也应予以同 样的重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乃至于在实务上,对这两种夫妻财产基 本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视另一方的态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后果,都是不正确的。总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 的需要,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 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 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满足了涉外婚 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时间效力4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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