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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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总 则一、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一九九 0年铜川矿务局制定的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今后对铜川矿务局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评比,均以修订后的标准为依据。二、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三、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2、。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四、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铜川矿务局动力处。第一章 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除本质安全型电路外,其它电路不准使用皮线等,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1. 1 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1.1.1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1.1.2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3、472 条规定进行试验。1.1.3 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高压纸绝缘铠装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用接线盒并灌绝缘剂。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严禁选用纸绝缘电缆。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好,不渗油。1.1.4 铝芯铠装电缆芯线间的连接要采用压接,铜铝连接要做过渡处理,不得过热。1.1.5 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1. 2 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羊尾巴”:1.2.1 电缆的末端必须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1.2.2

4、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各种防爆型和矿用一般型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装置。1.2.3 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器)引出入之电缆 2 米以内不得有不合格接头或露芯线。1.2.4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有防松或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电缆不得拉脱;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的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1.3 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明接头或破口:1.3.1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本安型、电机车架线除外)与电缆不得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线操作,否则为明接头。1.3.2 电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破口:1.3.2.1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1.3.2.2

5、 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 20 毫米以上,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1.3.2.3 纸绝缘铠装电缆铅包损坏者。第二章 四有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2.1 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2.1.1 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必须符合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热继电器整定合格。2.1.2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6、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2.1.3 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继电器或甩掉不用。2.1.4 运行中的过电流继电器应六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校对,并根据被保护系统和负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2.1.5 熔断器必须齐全完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焦、鼓肚和裂纹。2.1.6 下列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合格的检漏保护装置:2.1.6.1 矿井变电所(含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水平中央变电所及相当于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区域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1.6.2 供移动变

7、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1.6.3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2.1.7 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合适。2.1.8 煤电钻、127V 信号照明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2.1.9 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 127V 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应加锁管理。2.1.10 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和漏电脱扣

8、机构的后备保护装置。2.1.11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2.2 有合格的防爆性能(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2.2.1 隔爆外壳的紧固应符合:2.2.1.1 紧固用螺栓、螺母和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不得有严重锈蚀;紧固用螺栓、螺母须有防松措施。螺栓、螺母、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螺栓、螺母不允许用轻合金材料制造。2.2.1.2 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弹簧垫圈的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螺母的紧固程度应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力矩为合格。螺栓紧固后,应伸出螺母 13 个螺距。不得用平垫代替弹簧垫圈。2.2.1.3 螺栓和

9、不透螺孔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 2 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2.2.1.4 外壳的不透螺孔,其周围及底部的厚度须不小于螺栓直径的三分之一,但至少为 3 毫米。2.2.1.5 结构上采用护圈式(沉式孔)特殊紧固件的紧固,护圈内的螺栓头,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并须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护圈开口的圆心角须不大于 120。2.2.2 不得使用无“防爆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须在铭牌上标明。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44 条的规定。2.2.3 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类)隔爆

10、结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和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 2-2-1 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 25 毫米。操纵杆与杆孔的配合间隙,因磨损而增大时,可在杆孔处嵌镶衬套修复。 (隔爆结合面包括静止部分、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绝缘套管、转轴与转孔隔爆结合面)。2.2.4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最小长度(L)必须符合表 2-2-2 规定。2.2.5 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正常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 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 2-2-1 中规定 W 值的三分之二

11、。类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mm) 表 2-2-1W 外壳容积 V(L)结合面型式LL2 V0.1V0.1平面、止口或圆筒 结构6.0 12.5 25.0 40.06.0 8.0 9.0 15.00. 30 0.40 0.50 0.40 0.50 0.60带有滚动轴承的圆 筒结构6.0 12.5 25.0 40.0 0.40 0.50 0.60 0.40 0.50 0.60 0.70注:L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W 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操纵杆直径与隔爆结合面长度的结构参数(mm) 表 2-2-2操纵杆直径(d)隔爆结合面最小长度(L)d6

12、 6d25 d25L6 Ld L252.2.6 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不低于?5);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不低于?6)。2.2.7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须不低于 3 级,螺距须不小于 0.7 毫米;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螺纹结构须有防止自行松脱的装置。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 表 2-2-3外壳净容积(L)最小拧入深度(mm)最少啮合扣数V0.15.0 0.1V2.09.0 V2.012.562.2.8 经修理的平面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厚度的 15。2.2.9 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

13、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2.2.9.1 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 1mm,深度不大于 2mm 砂眼或针孔,在 40、25、15mm 宽的隔爆面上,每 1cm2不得超过 5 个;在 10mm 宽的隔爆面上,每 1cm2不得超过 2 个。2.2.9.2 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和深度不大于 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2.2.10 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钢铁制做的隔爆结合面应薄薄地涂一层防锈脂(204-1 型)或磷化处理或电镀。不得涂对传爆性能有影响的油脂。如有锈迹,用面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

14、感觉者仍为合格。2.2.11 隔爆外壳无裂纹、无开焊、无严重变形。2.2.12 隔爆外壳内外不得有严重锈蚀。接线盒壁和正常可能产生电火花部分的金属外壳盒壁须均匀地涂耐弧漆(可选用 1320、1321、1322、1323 牌号气干或烘干环氧瓷漆)。2.2.13 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附录 5-A、5-B、5-C、5-D 国外规程的规定。2.2.14 观察窗孔透明件的密封和密封件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不松动。修理更换透明件、密封垫(密封胶)的材质、规格及装配的最短胶封长度、密封垫的嵌入部分宽度均应符合原设计出厂要求。2.2.15 隔爆设备的外壳空腔之

15、间严禁直接贯通,不得拆掉接线盒内的绝缘套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内的隔爆绝缘座。2.2.16 不得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结构形状和尺寸,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必须符合标准。2.2.17 隔爆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2.17.1 电压低于 1140V 的插接装置,不得缺电气连锁装置(保证断电后,插杆才能拔插)。插销须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松脱。2.2.17.2 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大直径差 W 和最小有效长度 L 应符合表 2-2-4 规定。2.2.17.3 插销的专用接地插杆和插孔不得损坏,必须保证接地插杆比主插杆先接触。插杆与插孔必须可靠接触。表 2-2-

16、4外壳净容积(L)L(mm)W(mm)V0.5 V0.515 250. 50 0.602.2.18 防爆型和增安型灯具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使用含有游离金属钠的灯泡(管)。应有断开电源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连锁装置,并动作可靠;或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灯具的进线腔与光源之间,须有反光罩或隔热设施隔开。灯具的金属保护网与外壳须可靠固定,网孔面积与网条尺寸须符合标准。2.2.19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2.20 防爆开关或电磁起动器的闭锁装置,必须完整良好,不得失效;必须保证与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使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其标有“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不得缺少。控制器手柄如为可拆卸式,必须保证在停止位置方可卸下。2.2.21 防爆电动机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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