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饭店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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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 0-1-04公有产权转让合同公有产权转让合同转让方:转让方: 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让方:受让方: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年年 月月 日日签约地点: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约地点: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经济性质: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职务:经济性质:

2、 邮编:开户银行: 帐号:第一条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物情况产权转让的标的物情况温州饭店,系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经营性事业单位,三星级旅游饭店。温州饭店占地 8053 平方米,建筑面积 18,450.73平方米,注册资金 930 万元,经营范围:住宿、饮食、KTV 等。转让标的:温州饭店固定资产的经营权(甲方任选留用 3 个办公用房作为监管小组办公用房)和品牌资产的经营权(只可用于宣传、营销业务活动) ,温州饭店的一切经营和管理均由乙方负责。第二条第二条 标的物经营权转让金标的物经营权转让金 1、经营权转让金按照年度进行报价计取,第一年度为_万元(合同签订后的第 1 个月至第 15 个

3、月,考虑装修时间长,在合同签订后的开始三个月作为装修期免费使用,不计入转让期限) ,从第三年度开始至第七年度,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上每年度递增 2%。第三条第三条 产权转让期限和转让金付款方式产权转让期限和转让金付款方式 1、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十年,即 2010 年 月 日至 2019 年 月 日。2、每年度的经营权转让金付款方式:(1) 、第一年度转让金: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缴清第一年度转让金的 30%,余下的 70%按照每月 15 日前(合同签订后的第2 个月至第 15 个月)支付第一年度转让金的 5%来支付。(2) 、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转让金:乙方必须于每年度的首月15 日前向甲方

4、支付当年度转让金的 30%,该年度转让金的 70%在余下的 11 个月度中按月平均支付(每月的 15 日前) 。3、乙方须采用信用担保方式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提交 1200 万元的银行保函。乙方须提交履约保证金 150 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经营权转让期满后无息退还。第四条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据本合同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对移交给乙方的经营权,包括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所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管权。2、对温州饭店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批准温州饭店改建、扩建、装修计划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监督乙方执行这些计划方案。在本合同终止后拥有温州饭店改建、扩建、装

5、修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实施后的资产所有权。对温州饭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定期对温州饭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3、为乙方行使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监督机构,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甲方在乙方有违约行为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依本合同第五条其他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旅馆饭店服务业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5、向乙方提供温州饭店现有经营场所、相

6、关证件、及设施和设备(以附件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以上提供内容在经营权转让期满后收回。6、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经营权转让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7、协助乙方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8、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拥有独立自主经营权。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其一切经营活动及后果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自主招聘所有工作人员,并对他们负责。2、向甲方提交经营管理方案(含装修方案和设备设施更新调整方案) 。3、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

7、使用权并必须保持完好。如需报废的设备、设施,应由乙方上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理,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如乙方经营需要,对温州饭店进行改造更新,及温州饭店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报甲方审核。改造更新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4、乙方不得以温州饭店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借款、担保等金融活动,否则将视为违约并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以温州饭店名义签订合同须经甲方同意。5、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温州饭店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负责温州饭店的装修改造,首次投入不少于 2500 万元人民币(以乙方所

8、报甲方审批同意的维修改造方案为准,并以甲方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审核费用由甲方承担) 。负责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杜绝资产流失。乙方新增的任何装饰装潢、购置设备的所有权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置。7、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温州饭店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如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做有损于甲方声誉和形象的事。经营权转让期内所有发生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乙方全

9、部承担。8、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社会保险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物安全、社会保险等工作规范和具体实施情况。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9、推行先进的、科学的、适用的温州饭店管理模式,以及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订立温州饭店的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策略、年度经营预算、服务质量标准、

10、服务质量控制系统并加以贯彻落实;设定温州饭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房务、餐饮、财务、人力资源、工程、保安、总经理室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并报甲方备案。10、经营权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单和更新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短缺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1、有权在温州饭店范围内调配温州饭店的经营性资产;负责温州饭店的日常维修、保养和零星更新。12、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数量向甲方交纳有关费用。依法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各种债务及其他义务。13、每一会计年度前 30 天向甲方提交温州饭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

11、,向甲方提交温州饭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14、温州饭店所有印章由甲方负责刻制、保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与温州饭店有关的印章,确因业务需要盖具与温州饭店有关的印章,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15、乙方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录用原温州饭店职工。16、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进行经营管理的同时完成相关义务的履行。第五条第五条 其他约定其他约定1、双方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各自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任何一

12、方单方面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 2 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文字材料,结清有关费用和理赔事项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有严重的违约行为的须交纳违约金 300 万元。3、在经营权转让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的经营权:(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温州饭店。(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温州饭店结构。(3)损坏温州饭店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4)利用温州饭店进行非法活动。(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6)拖欠转让金累计达 350 万元。4、乙方逾期交纳约定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0.02%支付滞纳金。经营权转让期满,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 万元的滞纳金。并按季支付所欠费用 10%的违约金。5、经营权转让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6、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下的保险,保险金由乙方承担,并在保单上注明甲方是受益人。(1)财产险(按固定资产 2500 万元投保)(2)公众责任险(200 万元)7、乙方应当合法经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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