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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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谢志忠业扩报装配套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谢志忠业扩报装配套工程程 工程项目编号:工程项目编号: 20112011 配业配业 02820282 批准:批准:审核:审核:编制:编制: 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年年 月月 日日第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谢志忠业扩报装配套工程 承建单位: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一、工程强制性条文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其它公 众利益,必须严格执

2、行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 等政策要求,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 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2.1 为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给员工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年版(3),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2 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

3、领导小组 2.2.1 实施领导小组 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 记录工作。 组长:王国永 组员:王国清、丁荣坚、梁林庆、吴清泰、梁专琼 2.2.2 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 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批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组员:编写强条实施计划,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强制性条 文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三、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 3.1 在本项目实施前总监或其代表应组织监理人员制定该项目的实施计划,报组

4、长审批,对 “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公司职能部门应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3.2 工程开工后,监理组织项目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明确 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使参建单位相关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3.3 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 不断更变。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四、工程强制性条文内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

5、、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 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页7.1.7 基坑(槽) 、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 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7.1.7 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 7.1.7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 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

6、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 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 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

7、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 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 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 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

8、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 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问隔 2m 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问铺设长宽各为 300mm、厚 200mm 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 设计要求。 砌筑砂桨配合比设计规程砌筑砂桨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使用脱水硬

9、化的石灰膏。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 30mm。 第页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0第第4.4.1条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 动作正 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10、规范GB50168-2006 4.2.9 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5.2.6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 50100m 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 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7.0.1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 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3.1 一 般 规 定 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

11、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8 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9 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0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1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 接地装置的选择 3.2.4 人工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 距的一半; 2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均压带,按等间距或不等

12、间距布置; 335KV 及以上变电站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敷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 地下装设 2 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3.2.5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水平敷设的可采用圆钢和扁钢, 垂直敷设的可采用角钢和钢管。腐蚀比较严重地区的接地装置,应适当加大截面,或采用阴极保 护等措施。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当采用扁铜带、铜绞线、钢镀铜、铅包铜等材料作 接地装置时,其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 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13、。 第页3.3 接地装置的敷设 3.3.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 0.6m。角钢及、钢管、 铜棒、铜管等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连接(焊接) 部位外侧 100mm 范围内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 药。 3.3.3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 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 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热镀锌钢材焊接时将破坏热 镀锌防腐,应在焊痕外 100

14、mm 内做防腐处理。 3.3.4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 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3.3.5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 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重要设备和设备构架应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 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及机械强度的要求,连接引线应便于定期进行 检查测试。 3.3.11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 电缆 3.3.13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3.3.15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

15、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3.4 接地体(线)的连接 3.4.1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 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放热焊接) 方式连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 的规定处理。不同材料接地体间的连接应 进行处理。3.4.2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 2 倍(且至少 3 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 6 倍; 3 圆

16、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 6 倍。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 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 角钢)焊接。 3.4.3 接地体(线)为铜与铜或铜与钢的连接工艺采用热剂焊(放热焊接)时,其熔接接头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被连接的导体必须完全包在接头里; 2要保证连接部位的金属完全熔化,连接牢固; 3热剂焊(放热焊接)接头表面应平滑; 4热剂焊(放热焊接)的接头应无贯穿性和气孔。 3.6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3.6.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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