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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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附件 1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是面向全省的科技奖励,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第二条 为保证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发现和培养人才,制定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四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工作总结、一般

2、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本办法评选之列。第五条 本奖项每一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征文及评选通知) 。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评。第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第三章 评审标准第七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分一、二、三等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重要突破,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

3、技术发明和创造,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际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在较高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突破,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家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

4、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第四章 评审机构第八条 成立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成员由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5、)审定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二)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研究、解决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第九条 评委会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学科等 5个学科组成学科评审组,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组具体评审工作。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由省科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同志组成。第五章 申报推荐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市(州)科协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科协(没有科协的由科技处或科研处负责)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填

6、写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市(州)科协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科协(科技处或科研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申报的学术成果按本办法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第十三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术界公认以及广泛引用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后,可以再次申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年。第六章 评 审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符合条件参与评审的成果数量、质量等因素,对当年拟产生的一、二、三等奖数量提出意见,并报评委会审批。同时,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

7、学科提交评委会各学科评审组评审。第十五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评委以会议与书面评审、集中与分散评审、定性与定量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按照评委会批准的一、二、三等奖数量,产生初评结果。第十六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学术成果一、二、三等奖初评结果进行交叉复评,确定等次,并将复评结果上报评委会。第十七条 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审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进行裁定,并将最终审定结果在吉林科技网上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省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评学术成果作者,不得作为评委参加评审工作。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第十九条 省学术成果奖接受社会的

8、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第二十一条 凡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和剽窃抄袭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委会报告,由评委会最后裁定。第八章 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证书。第二十四条 省学术成果奖获得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和推荐评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青年科技奖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本奖励获得者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及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时,其所获本奖励的一、二、三等奖可依次比照省部级科技进步二、三、四等奖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吉科协发学字20072 号)即行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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