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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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前屋后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的林木如何界定【基本案情】2002 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 76 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 380 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 3 倍处以罚款 5600 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森林法第 32 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

2、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2000 年 9 月 5 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 32 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 76 棵,不应认定为“零星

3、林木”。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 32 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发布时间:2012-03-26 11:39 阅读次数:68 选择字号:T|T

4、 【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 2006 年 3 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没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该木材加工点自开业以来,除承接杉木、马尾松来料加工外,还多次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累计 23.80 立方米。县林业局经调查发现,这些杨树原木均系当地村民盗伐的林木。案发时,丁某已赚取杉木、马尾松加工费 1700 元。【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当以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不仅从事了非法加工木材活动

5、,而且还收购了村民盗伐的林木,应当对其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丁某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700 元;(2)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计人民币 3400 元。将丁某收购村民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了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第一,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杉木、马尾松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擅自在林区加工木材是

6、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违反其规定,在林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赚取加工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擅自承揽木材加工业务、赚取木材加工费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对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

7、的罚款。因此,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杉木、马尾松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00 元、罚款 3400 元的处罚是正确的。第二,丁某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县林业局应当依法将丁某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不仅实施了非法加工木材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收购了部分盗伐的林木。森林法第 43 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收

8、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与否对于认定丁某非法收购行为的性质十分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案中,丁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符合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视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

9、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1000 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丁某收购村民盗伐的杨树 23.80 立方米, 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县林业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做法是正确的。【观点概括】在非法经营(含加工)木材活动中,有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违法部分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部分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资任。首 页 政策法规 典型案例 正文 征用林地手续未批先伐树征用林地手续未批先伐树,按滥伐处按滥伐处【基本案情】某县药厂扩建.需

10、要使用防护林地 3.6 亩。其征用林地申请按程序应当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按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药厂以清理施工现场为由,擅自砍伐拟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林木补偿款等已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8.9 立方米。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林木 5 倍的树木、处以滥伐林木价值 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药厂认为自己已经上报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上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维持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县林

11、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拟使用林地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林地手续后,并不是所有用地申请都能得到批准,只有县、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材料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施工建设。建设用地被批准后,如果拟施工林地上的林木需伐除时,用地行为人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因此,药厂正确的做法是应首先取得省级或者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同意书,办理完有关征用土地手续,然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12、。本案中用地单位虽然已将林木补偿款等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并获得了林木所有权,但是以已经上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桉规定上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为由,在既没有获得使用林地审批,又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观点概括】没有取得使用林地同意书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伐拟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在幼林地内放牧致使林木毁坏的构成违法在幼林地内放牧致使林木毁坏的构成违法发布时间:2012-03-26 11:27 阅读次数:78 选择字号:T|T 【基本案情】2006 年 6 月,村民马某在放牧时将羊群赶入

13、一片沙枣林内,造成 106 株沙枣幼树被毁,受损林木价值 420 元,该沙枣林归村民李某所有。经调查,二年前,李某与村集体签订一份承包造林合同,在沙漠边缘营造了这片沙枣林,被马某放牧毁坏时尚属于幼林。【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造成植被破坏,应当依据防沙治沙法第 38 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在幼林地内放牧,致使李某的林木受到毁坏,应依据森林法第 44 条第 2 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马某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 2 倍的树木。【案件评析】县林

14、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首先,李某承包的林地不属于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马某的放牧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的规定。防沙治沙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同时,防沙治沙法第 38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防沙治沙法中规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是指由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暂不具备治理条件或者因保护生

15、态环境不宜开发利用而实行封禁保护的连片沙化土地。本案中,李某承包的林地位于沙漠边缘,已营造了成片沙枣林,并非实行封禁保护的沙化土地,因而并不适用防沙治沙法第 38 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马某在他人营造的幼林中放牧,属于在幼林地内放牧毁林的行为。所谓在幼林地内放牧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幼林地内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放牧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幼林地内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 23条第 2 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森林法第 44 条第 2 款则进

16、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本案中,李某的沙枣林尚属于幼林,马某故意将羊群赶人林内,主观上以放牧为目的,客观上致使 106 株沙枣树被毁,造成林木损失 420 元,已构成在幼林地内放牧毁林行为。因此,县林业局采纳第二种意见,依据森林法笫 44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马某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观点概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幼林地内放牧毁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盗伐林木在非法运输途中被查获不能按两种违法行为盗伐林木在非法运输途中被查获不能按两种违法行为并罚并罚发布时间:2012-01-05 09:21 阅读次数:113 选择字号:T|T 【基本案情】村民李某得知地板厂高价收购花曲柳,便产生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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