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等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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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员等级说明船员等级说明海船船员证书简介(等级与分类)A、适任证书(一)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1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通用操作员。2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洋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近洋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2、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3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沿海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沿海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GMDSS 限用操作员;沿海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

3、的值班机工。4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近岸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二)适任证书所包含的基本内容:(1) 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第一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J 表示甲类适任证书;Y 表示乙类适任证书;B 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 表示丁类适任证书;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第四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1 表示甲板部门2 表示轮机部门

4、3 表示海上无线电部门,第五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甲板部门:1 表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 2 表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 3 表示未满 500 总吨船舶;轮机部门:1 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 2 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 3 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海上无线电部门:1 表示 GMDSS 无线电电子员 2 表示 GMDSS 操作员。第六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甲板部门:1表示船长 2 表示大副 3 表示二副 4 表示三副 5 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值班水手) ,轮机部门

5、:1 表示轮机长 2 表示大管轮 3 表示二管轮 4 表示三管轮 5 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机工(值班机工) ;海上无线电部门:1 表示 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2 表示 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3 表示 GMDSS 通用操作员 4 表示 GMDSS 限用操作员。第七至第十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第十一位至第十五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报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计算机自动生成) 。(2) 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3) STCW78/95 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所适用的公约条款: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三副,中文、英文处均填:/1500

6、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中文、英文处均填:/2未满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3值班水手,中文、英文处均填:/4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的二管轮、三管轮以及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1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2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3值班机工,中文、英文处均填:/4适用 GMDSS:/2适用液货船:V/1适用客船滚装客船:V/2适用高速船:B-V/3适用大型船舶:B-V/a(4) 持证

7、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其中丁类证书管理级船员的级别也是操作级。(5)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6) 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7) 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8) 航区的划分: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近岸航区的概念: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 50 海里的通航水域,其中包括渤海和中国沿海各港口。(9)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60 周岁以上有效期为二年。(10)适任证书的式样与颜色:印刷号统一印在封二、封三上,内页不印。证书颜色:5 种证书以不同的封面颜色及内页颜色加以区分:无限航区 封面兰色、内页兰色调

8、。近洋航区 封面绿色、内页兰色调。沿海航区 封面湖兰色、内页绿色调。近岸航区 封面咖啡色、内页绿色调。GMDSS 封面灰色、内页兰色调。(三)特免证明:当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等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公司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特免证明。一般高级船员的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而船长或轮机长的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 3 个月。无线电通信人员不能申请特免证明。当事船舶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四)各海事局的发证权限:签发甲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为:上海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签发乙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各直属海事

9、局(20 个) ;签发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除以上20 个海事局外,还有各海事局的分支机构,不过在证书上所加盖的印章是交通部海事局统一下发的适任证书专用章,只是号码不同。B、专业培训合格证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各项专业培训合格证签证组成,专业培训合格证用于记载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其完成各项专业培训的情况。每名海员均必须持有一本专业培训合格证,封面为棕红色,证书第 3 页记载持证海员的基本情况,同时能反映出该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和签发机关;第 4 至 16 页是用来粘贴各单项不干胶培训合格证签证的空白签证页。海员经过某一专业项目培训合格后,可取得该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证明该

10、海员已经按照STCW78/95 公约的要求,完成了该项目培训。签证是在证书规定的空白页内粘上打印填充成的不干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含持证人的姓名、培训项目代码、培训机构编码,授权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书编号、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亲笔署名和培训合格证的合格证号(印刷号) 。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签发机关的红印和钢印(从 2000 年 1 月 1日开始, “各港务监督印章”改为加盖“海事局证书专用章” ) ,每一培训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应加盖签发机关的钢印。第 4 页: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 ,适用于所有注册船员。第 5 页: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B02) ,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

11、、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在 500 总吨(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第 6 页: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B03) ,适用于在配备快速救助艇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人员。第 7 页:高级消防培训(B04) ,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丁类液货船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第 8 页:精通急救培训(B05) ,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指定为在船上提供急救的其他船员。第 9 页:船上医护培训(B06) ,适用于在 500 总吨或以上的

12、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和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其他船员。第 10 页: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B07) 。第 11 页: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B08) ,B07、B08 培训适用于在500 总吨及以上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第 12 至 16 页均为备用页,用于可能新增的单项专业培训。新版专业合格证书介绍:从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签发旧版专业培训合格证及签证。与旧版证书相比,新版证书少了证书编号,印刷号就是其证书编号,签发机关为海事局,而不是港务监督。签证胶贴的内容基本与旧版一致,但版式不一样。新、旧版本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具有同等的效力。C、特殊培训合格证 (一)在特定类型

13、船舶(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大型船等)上服务的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过特殊培训合格的船员将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封面为红色,证书第 3 页记载持证海员的基本情况,能反映出该证书的签发日期、编号,第 4 页有正式授权之签发机关的名称和印章、持证人签名和正式授权之官员署名,第 5 至 18 页用来粘贴各单项不干胶培训合格证签证的空白签证页,第 5 至 15 页的页眉已明确了该页允许粘贴合格证的培训项目名称。海员经过某一特殊项目培训合格后,可取得该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证明该海员已经按照 STCW78/95 公约的要求,完成了该项目培训。签证是在证书规定的空白页内粘

14、上打印填充成的不干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含持证人的姓名、培训项目代码、培训机构编码,授权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书编号、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亲笔署名、备注(合格证的有效期)和培训合格证的合格证号(印刷上) 。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签发机关的红印和钢印(从 2000 年 1 月 1日开始, “各港务监督印章”改为加盖“海事局证书专用章” ) ,每一培训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应加盖签发机关的钢印。第 5 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1) ,适用于所有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我督签发 A01 培训合格证(按港监字1997369号纲要培训)始于 1999 年 5 月。 第 6 页:油轮船员特殊培

15、训(安全操作) (A02) ,适用于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第 7 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 (A03) ,适用于在装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第 8 页: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4) ,适用于所有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第 9 页: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 (A05) ,适用于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第 10 页: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 (A06) ,适用于所有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第 11 页:液化气

16、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 (A07) ,适用于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第 12 页: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A08) ,适用于在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强化培训:为加强客船、滚装客船的管理,交通部下发交海发2000115 号和部海事局下发海船员字2000120 号文件规定,在 2000 年6 月 30 日前,所有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职的船员,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客船船员、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强化培训证明 。现在,持有 2000 年6 月 30 日前签发的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都应经过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强化培训合格后在该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港务监督签证页(一般在第 19 页)内签注“已完成滚装客船强化培训”,同时签注日期,加盖签注机关的证书签证章。2000 年 6 月 30 日后签发的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已包含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不再签注。第 13 页: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A11) 。适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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