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管理复习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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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管理1 客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12 个月 2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3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4 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5 国际载重线公约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展期不超过 5个月;定期检验间隔不得超过 5 年;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6 “船舶保安记录”应在船上至少保存 5 年7 船舶保安演习应:至少每三个月或当船员 25%被换成在前三个月内未参加该船演习的,应在船员变动后一周内进行8 船岸保安演习应:至少每日历年一次且两次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8 个月 9 ISPS 规则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2、10 DOC 须经 5 年一次的换证审核和每年一次的年度审核才有效 11 SMC 须经 5 年一次的换证审核和中间审核才有效 12 SMS 的内部定期审核至少每 1 年一次13 为了防止值班人员疲劳,所有被分派值班的干部船员和普通船员应在 24 小时内至少有 10 小时的休息时间 14 为了防止疲劳,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最多可以被分割成 2 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 6 小时 15 值班人员值班前 4 小时禁止喝酒,值班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 0.08% 16 值班人员每天 10 小时的最短休息时间可被减至连续的 6 小时,但这种减少不得超过 2 天,并且 7 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少于 70 小时17

3、 根据规定,船舶灭失或失踪后 3 个月内应进行注销登记18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19 按照规定,船舶的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换发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名字符数最多不超过 12 个,最少不少于 4 个 21 按照规定,国际航行客船的坞内检验应每 1 年进行一次,货船每 5 年进行二次。 22 按照规定,国内航行的普通客船的坞内检验应每 2 年进行一次 23 根据规定,一般船舶的特别检验间隔不能超过 5 年 24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500 总吨及以上至未

4、满 3000 总吨的一般船舶连续航线那个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的,可不配三副25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5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轮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的,可不配三副26 根据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000 总吨以上的货船在航程不超过300 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三副27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5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 3000 总吨的一般船舶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的,在一般规定配员要求的基础上,还可以减免二副28 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适用在 1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主管机关对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

5、录应每 6 个月检查一次29 根据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船舶雨季抵达口岸前 7 天由船方报港监审批,拟进长江水域的,应在预经上海港区前 7 天办理审批手续30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 24 小时向检查机关报告船舶的 ETA 等有关情况31 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方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 24 小时向检查机关报告 ETA 等有关情况,船舶取得出港许可证后 24 小时未能驶离的,船方应向海事局报告32 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舶抵达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应在抵达后 24 小时内办理,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 小时的,经同意,可同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33

6、 根据口岸检查办法,一般情况下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 4 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出口手续 34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 除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其他在港时间不超过 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在出港前同时办理。办理出口签证后 36 小时内未能出港的船舶应重新办理签证。签证簿使用完毕,应送海事局注销,并由船舶或其所有人保留 3 年 35 中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 200总吨或 750KW 以上海船,50 总吨或 36.8KW 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海事部门核发,用完应在船保留 1 年。一般情况下两次安全检查的间隔时间为 6个月,但国际航

7、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不受限制。36 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应在进入我国第一港口后 48 小时内呈报“海上交通事故报告 37 按照规定,船舶在我国港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38 按照规定,在沿海水域外发生事故的中国籍船,其所有人应在 60 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对外派船员的事故责任者,其派出单位应在 60 天内向签发其职务证书的港监提交书面报告39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应由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书面申请,海事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未能时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可宣布调解不成40

8、 依据海上交通法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吊销职务证书、罚款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 15 天内向人人民法院起诉。41 我国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明火作业前,为确保安全,对不属于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察以作业点为中心,10 米为半径,向上 2 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42 我国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明火作业前,为确保安全,对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必须考察以作业点向首尾延伸 15 米,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上2 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43 我国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明火作业前,为确保安全,对不属于危险区域的藏室内,必

9、须考察以作业点为中心,5 米为半径的空间44 根据规定,进行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45 根据规定,进行明火作业的技术条件之一时空气中含氧量 达到 18% 46 根据规定,进入油舱内测试时,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 限的 5% 47 根据规定,进入油舱内测试时,舱内氧气的含量不得低于 18% 48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 申请人应当提前 7 天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单航次的应提前 24 小 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49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

10、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 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 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 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 申报手续期限不超过 1 个月 50 根据规定,船舶装载生铁过程中横倾不得超过 1.5 度,装载矿砂等其 他散货过程中的横倾不得超过 3 度, 全船装载结束必须无横倾 设有二层舱的船舶,底舱盐堆高度不得低于底舱高度的 70%,其他矿类不得 低于 50%-60% 51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 还是行政处罚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

11、事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 之日起 7 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报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52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 3 个月。如 3 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 最长不得延长至 6 个月 53 处罚简易程序: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警告或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处以 50 元以下 罚款 54 根据海商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时,可采用听 证程序。这里的“较大数额罚款”,指 对自然

12、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 55 根据我国国际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 ,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 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持有有效卫生证书并在船舶入境前 24 小时向卫生检疫 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56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在收到 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 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 24 小时内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57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境的船舶 船方或

13、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24 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可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 但在 24 小时内未能离境的,需重新办理。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 36 小时的 ,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同时办理出境 手续。 58 根据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适任证书 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59 根据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三副 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 等级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二副申请大副任 职满 12 个月;大 第 3/6 页 副申请船长,任职满 18 个月 60 MARPOL

14、73/78 公约附则 I 的特殊区域: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红海、海湾、亚丁湾、西北 欧水域(包括北海、英吉利海峡等水域)和南极 附则 II 的特殊区域:黑海、波罗的海、南极 附则 V 的特殊区域:海湾、红海、黑海、地中海、波罗的海、北海、南极、 泛加勒比海 61 附则 I防止油污规则 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油船排放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货油泵舱舱底污水时应满足要求: A. 不再特殊区域内; B.距最近陆地 50n mile 以上 C.正在航行途中 D.瞬间排放率不超过 30L/N MILE E.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 F.排入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轮不超过该种货油总量的 1/1

15、5000,新油船不 超过 1/30000 油船和 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船排放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时,必须 满足下列要求: A. 不再特殊区域内 B. 在航行途中 C.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D. 船上按要求配备的设备正 在运转 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A、任何油船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等禁止排放入海,但清洁压载舱或专用压载 舱除外 B、油船和 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船排放经过处理的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 时,必须满足 a. 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 b. 含油污水不混有货油残余 物 c、正在航行中 d、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e、船上所设符合规定的过滤设备正在运转,

16、该设备有停止装置,当排出物 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62 MARPOL73/78附则 I 规定:载重量 2 万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和 4万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应设 有专用压载舱;载重量 3 万吨及以上新成品油油轮和 4 万吨及以上的现有成 品油船,应设有专用压载舱。 63 MARPOL73/78附则 I 规定:载重量 2 万 吨及以上新原油油船和 4 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船应装有原油 洗舱系统和原油洗舱系统操作与设备手册 64 MARPOL73/78附则 I 规定:在一般情况下,4000 总吨及以上的新 非油轮;150 总吨及以上的新油轮, 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65 MARPOL73/78附则 I 规定:4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0000 总吨的船 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证 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的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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