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电子电气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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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电子电气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电子电气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营,满足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 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以下简称“04 规则”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 申请参加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人员;(二) 原持有海船电机员(包括通用电机员、一级电机员、二级电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三) 现在船担任海船电机员职务但未持证的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

2、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船电子电气船员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第四条海船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证书分为:(一)甲类电气员;(二)甲类电子电气员;(三)甲类电子电气师;本办法涉及的电子电气船员可先不作现代化船舶船员的强制配员,按需要上船工作。第五条申请参加海船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不少于两年的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第六条申请参加海船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以及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七条申请甲类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甲类电气员适

3、任证书,并至少具有 12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甲类电子电气师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甲类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甲类电子电气员 18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第八条原持有海船电机员(包括通用电机员、一级电机员、二级电机员)适任证书者,最近 5 年内安全记录良好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换发海船甲类电气员适任证书。第九条现在船担任海船电机员职务但未持证的船员,具有担任电机员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申请海船甲类电气员需经船舶电气英语理论考试、船舶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及船舶电气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成绩合格者,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海船甲类电气员适任证书。第十条院校

4、在校学生申请参加海船甲类电气员或甲类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合格者,经不少于六个月的船上培训,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海船甲类电气员或甲类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海船甲类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为:船舶自动控制技术、船舶电站及电力拖动、船舶电气英语;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船舶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船舶电气英语听力与会话。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海船甲类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为:船舶自动控制技术、船舶电站及电力拖动、船舶电气电子英语、网络与计算机通信;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船舶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船舶电气电子英语听力与会话、网络操作与维护。第十三

5、条 申请参加海船甲类电子电气师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电子导航系统、船舶电气电子英语;评估项目为:电子导航系统操作与维护、船舶电子电气英语听力与会话。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海船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 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 12 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五) 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六) 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七) 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八)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九) 、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正在接受相关专业教育的学

6、员申请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五条 持有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 12 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十六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 在最近 5 年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二) 在最近 5 年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 5 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 (二) 、 (三) 、 (六) 、 (八)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十九条 持有海船电子电气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甲类 3000 千瓦及以上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04 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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