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灯具安全要求_QB14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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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QB1417-91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术语、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 评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 1000V,以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泡(包括紧 凑型荧光灯)、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注:除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外、其他高强度放电灯应对其内部放电元素加以分 析,经防爆检验部门试验和认可后方可采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低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爆炸性粉尘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同时存在的危险场所内的 灯具。 2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GB 1444 防爆灯具专用螺口式灯座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

2、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2829 周期检有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 3836.13836.9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7000 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1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12476.1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慑电气设备3 3 术语术语术语采用本标准第 2 章引用标准中相应的术语,还采用了下述术语: 3.1 防爆灯具 explosion protected luminaire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采取了各种特定措施的灯具。 3.2 携带式灯具 portable hand luminaire使用中可握

3、在手中的防爆灯具。本标准规定为可移式灯具的一种类型。 3.3 连接件 part of connector用于连接外部电路导体的与绝缘套管一起使用的接线部件。4 4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4.1 分类灯具除应按 GB 7000 第 2 章进行分类,还应该以下规定分类。 4.1.1 按 GB 7000 第 2.1 条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应为,类。 4.1.2 灯具的防爆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须符合 GB 383.1 第 3,4 章和 GB 12476.1 第 49 章的有关规定。 4.1.3 灯具按防爆型式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 共五种主要类型,也可以由(GB

4、3836.13836.8 中各种防爆形式的组合形成 复合型。 4.1.4 灯具按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可移式。 4.2 标志 4.2.1 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须用厚度不小于 1mm 的 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厚度可不小于 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 上,铭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铭牌的内容包括: 4.2.1.1 符合 GB 7000 第 3.1 条规定的有关项目。 4.2.1.2 符合 GB 3836.1 第 30.3 条(小型灯具参见 30.4 条)或 GB 12476.1 第 23.2 条的有关项目。 4.2.1.3 灯具名称。 4.2.1.4 允许环境

5、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时可不标)。 4.2.2 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灯具还可采 用标志牌永久固定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4.2.3 灯具中防爆型式的符号须符合 GB 3836.1 第 30.1 条和 GB 12476.1 的有 关规定。 4.2.4 灯具的警告牌须清晰可见,不易磨灭或脱落。“断电源后开盖“的警告牌 须用厚度不小于 1mm 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可不小于 0.5mm)。 塑料制成的外壳上,警告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 4.2.5 灯具的其他标志及符号应符合 GB 7000 第 3.23.14 条的要求。 4.2.6 铭牌

6、、警告牌和其他标记应能承受 GB 7000 第 3.15 条的标记试验。 4.2.7 产品说明书除须符合 GB 7000 第 3 章的有关要求外,还须说明: 4.2.7.1 灯具的允许工作位置。 4.2.7.2 对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 寸及生产厂名。 4.2.7.3 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电缆或导线的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 4.2.7.4 带蓄电池的灯具须注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注:小型灯具即体积不大于 2106mm3 的灯具。 4.3 结构应用符合 GB 7000 第 4 章所有的有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外壳及其机械强度应符

7、合下述要求: 4.3.1.1 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须符合 GB 3836.1 的要求。 4.3.1.2 轻合金外壳须符合 GB 3836.1 第 8 章的要求。 4.3.1.3 其他材料制成的外壳须按 GB 3836.1 第 21.1 条的规定及方法承受冲击 试验。 4.3.2 塑料外壳须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来消除静电放电的潜在危险。 4.3.2.1 在尺寸形状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护方法,使之不可能产生静电 的危险。 4.3.2.2 选择合适的塑料,使得按规定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 1109, 试验按 GB3836.1 第 25 章进行。 4.3.2.3 限制表面积:类灯具不超过 110-2

8、m2;B 灯吴不超过 110- 2m2,但若外露表面被接地框架包覆,则可不超过 410-2m2;C 灯具不超过 2X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产生静电危险的附加措施,则可不超过 110-2m2。 4.3.2.4 如果不能通过设计避免静电危险,则应设置一块警告牌,标示出运行 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4.3.3 紧固件、机械连接件和密封压盖还应符合 GB 3836.1 第 9 章的要求。 4.3.4 联锁装置和警告牌须符合下述要求: 4.3.4.1 联锁装置应没计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联锁功能的结构。 4.3.4.2 灯具应设置断开电源后方能更换光源的联锁装置,或用“断电源后开盖 “字样的

9、警告牌代替。 4.3.4.3 如果自带电源的灯具上设置联锁装置,则当电源装置呈开路状态时, 方能打开灯具。 4.3.5 绝缘衬垫和绝缘套管还须符合 GB 3836.1 第 11 章的要求。 4.3.6 胶粘剂须符合 GB 3836.1 第 12 章的要求。 4.3.7 灯具须具有与引入电缆或穿线连接的连接件(防爆类别为类的携带式 灯具及类灯具可制成永久性引入连线的无连接件形式)。连接件和接线柱须 符合 GB 3836.1 第 16 章和 GB 3836.3 第 3 章的要求。 4.3.8 接线板与接线盒还须符合 GB 3836.1 第 13.213.4 条的要求。 4.3.9 引入装置应符合

10、GB 3836.1 第 14 章的要求。 4.3.10 透明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4.3.10.1 灯具上应配备透明件和保护网,当透明件能承受规定的冲击试验时, 也可不装保护网。 4.3.10.2 透明件应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学物理性能稳定的材料,并须符合下列要 求:a. 须按 GB 3836.1 第 21.1 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冲击试验;b. 须按 GB 3836.1 第 24.3 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热剧变试验;c. 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除了按透明件冲击能量进行冲击试验外,须符合 对塑料外壳的要求;d. 不允许制成带螺纹的结构。 4.3.10.3 透明件与光源的间距须符合表 1 的规定,但携带式灯

11、具除外。表 1 光 源 功 率 P, W最 小 间 距 mm卤钨灯和白炽灯荧光灯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粉尘防爆型其他防爆型式 (隔爆型除外)P100 P100- 75100500-P400 30304.3.11 保护网须符合下述要求: 4.3.11.1 灯具保护网采用的金属材料须按 GB 3836.1 第 21.1 条规定的方法承 受冲击试验。4.3.11.2 保护网的网孔面积和网条尺寸须符合 GB 3836.1 表 4 的规定。 4.3.12 接合部位使用的密封垫在打开灯具时不得脱落;使用填料密封时,每次 开启后再关闭前,不得使接合面与填料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或填料轻易脱落。 4.3.13 灯具上

12、的开关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4.3.13.1 不得制成浸油结构。 4.3.13.2 除非灯具内的电源或线路具有本区安全性,否则应在开关的操作部位 明显标明防止误操作的报告,并在灯具内的电源或变压器输出端加设防护性绝 缘措施。 4.3.14 电池组除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4 .3.14.1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灯具的蓄电池上连接装置的结构应是固定的,不可 逆连接结构上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与其他金属接触。 4.3.14.2 不得采用使用中会析出氢气的电池,否则须采用相应防爆型式的外壳 或特殊的防护结构。 4.4 灯具的外部线路和内部线路 4.4.1 灯具的外部导线应是绝缘层包覆的铜芯

13、线,其标称截面积不得小干 1mm2。 4.4.2 如果外部导线接入灯具本体,则须符合 GB 7000 第 5.2 条内部导线的要 求。 4.4.3 内部导线须符合 GB 7000 第 5.2 条的要。 4.5 接地应符合 GB 7000 第 6 章和 GB 3836.1 第 15 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 4.6 防触电保护应符合 GB 7000 第 7.27.4 和 7.6,7.7 条所有的有关要求。 4.7 防快速开启内装电容器的灯具,由断电到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 余能量所需的时间,必须设置警告牌标明:a. ,A 灯具 210-4J;b. B 灯具 610-5J;c. C 灯

14、具 210-5J。 4.8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除非灯具另有专用规定,灯具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 GB 7000 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 4.9 外壳防护性能灯具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外壳防护性能,并按 GB 7001 的有关规定 和方法承受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4.10 耐久性和热性能须符合 GB 7000 第 11 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何不标明 ta 时,ta 为 40; 与灯具分离的镇流器必须与灯具一起试验,防通风罩凶环境温度为 ta,若不在 ta 下测量,则测量结果应按 ta 值进行修正;在热试验中灯具还须符合 GB 3836 及 GB 12476.1 中对温度的有关要求。 4.1

15、1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须符合 GB 3836.1 第 28 章的有关要求,对增安型和粉尘防爆型灯具,其工 频试验电压值应增加到规定值的 1.1 倍。 4.12 耐热、耐燃和耐电痕灯具上安置带电部件,在其位置上的绝缘部件和塑料外光及外壳部件须符 合 GB 7000 第 12 章的有关要求。 4.13 可移式灯具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4.13.1 灯具允许采用的光源如下:a. 白炽灯;b. 卤钨灯;c. 荧光灯。 4.13.2 灯具还应符合相应的可移式灯具标准的要求。 4.13.3 防爆类别为类粉尘防爆型的携带式灯具除须符合 GB 3836.1 第 19.7 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如如下规定: 4.13

16、.3.1 透明件的外露面积大于 4000mm2 时,须配有金属保护网,网丝直径应 大于 3mm。 4.13.3.2 开关结构应能从外壳外部安全可靠地分断闭合。 4.13.3.3 外壳部件不得作为导电部件。 4.13.3.4 携带用的手柄或吊挂装置应安装简便,不易脱落。 4.13.3.5 自带电源的灯具制成无火花型时,其额定电压不得超过 6V,额定容 量不得起过 7.5VA。5 5 专用要求和试验方法专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对不同的防爆型式,灯具除须符合第 4 章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试验方法除 按引用章(条)中及下述各条中的规定外,其余则采用目测或普通量具进行。 5.1 隔爆型灯具 5.1.1 灯具须符合 GB 3836.2 第 313 章的有关规定。 5.1.2 灯具须采用间接引入方式,但类带隔爆灯座的荧光灯和冷启动荧光灯 可采用直接引入方式。 5.1.3 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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