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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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导则 HAD501/02核安全导则 HAD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 附件二: 附件二: II核设施实物保护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 (试行) (2008 年 9 月 1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与本导则的方法或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III目 录 目 录 1 引言 . 1 1.1 目的 . 1 1.2 范围 . 1 2 基本原则 . 1 2.1 设计基准威胁 . 1 2.2 分级分区保护

2、 . 1 2.3 系统的完整、可靠与有效 . 1 2.4 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 1 2.5 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 1 3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1 3.1 组织机构 . 1 3.2 职责 . 2 4 实物保护的分级和分区 . 2 4.1 核设施的分级 . 2 4.2 核设施的分区保护 . 3 5 固定场所的实物保护 . 4 5.1 警卫与守护 . 4 5.2 实体屏障 . 4 5.3 出入口控制 . 6 5.4 技术防范措施 . 7 5.5 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 . 9 5.6 突发事件处置 . 10 名 词 解 释. 11 附录 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分类体系 . 13 11 引言

3、1.1 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各种核设施在规划、设计、建造、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系统方面提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核材料的合法使用。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已建、扩建和新建的民用核设施。 2 基本原则 2.1 设计基准威胁 对核设施可能遭受到的各种威胁要素应进行分析和归类,整理出设计基准威胁。可能的威胁要素主要包括潜在犯罪分子的类型、动机、规模、能力和可能采用的手法和策略。其中潜在犯罪分子包括外部、内部和内外勾结等多种类型。核设施的设计基准威胁在报呈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设计实物保护系统的依据。 2.2 分级分区保护 根据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和潜在风险等级, 实施核

4、设施的实物保护分级 (一级、 二级、三级)和分区(要害区、保护区、控制区)保护。 2.3 系统完整、可靠与有效 实物保护系统是一个综合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应保证实现探测、延迟和反应三要素的协调;完善实物保护各类设备的功能;做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有机结合。由此建立起完整、可靠与有效的实物保护系统。 2.4 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实物保护系统应按设施级别设置多重实体屏障; 应配置多层次和不同技术类型的探测报警系统;同一保护区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应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和隐患。由此实现核设施的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2.5 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设施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

5、运行。 3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 组织机构 2a)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建立专职的实物保护组织机构并配制适合的人员。 b) 应指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物保护工作。 c) 实物保护组织机构应构成严密、权限和职责明确、联络渠道畅通,并具有足够的工作独立性。 d) 从事实物保护的人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和定期的审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营运单位应授予其明确的职权范围。 3.2 职责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所辖设施的实物保护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a) 根据核设施建造和运行的不同时期工作内容的变化,分别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实物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卫

6、工作大纲、实物保护质量保证、保密、警卫与守护、实物保护区出入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检查和奖惩办法等。 b) 负责领导与组织本单位的实物保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实物保护区域内的巡逻;控制与管理各出入口人员、车辆和货物的出入;执行监视和警戒任务;在发生外来入侵时,执行防卫、报警和阻击等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c) 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d) 负责实物保护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运行、维护和维修工作。 e) 确定本单位的警卫目标和岗哨设置,指导武警部队的执勤工作。 f) 负责制定和申报本单位实物保护系统的运行、升级、改造和实施方案。 g) 对本单位的实物保

7、护系统做有效性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实物保护规章执行情况;实物保护系统运行及维护情况;实物保护系统的完整性与可靠性等。 4 分级和分区 4.1 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分级 根据核设施在遭到破坏后可能产生的放射性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核设施中核材料的类型、数量、富集度、辐射水平、物理和化学形态、核设施所处地理位置及具体情况等因素,将核设施分为三个实物保护级别。在设施级别与核材料级别不一致时,应按其中的最高等级确定核设施实物保护的级别。 34.1.1 实施一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一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在 100MW(th)以上的反应堆装置; c) 包含一部分新

8、近卸堆的燃料,且总量大于 1017Bq Cs-137(相当于 3000MW(th)反应堆的堆芯存量)的乏燃料池; d) 独立存放和处理高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e) 独立的乏燃料元件后处理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4.1.2 实施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二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为 2-100MW(th)的反应堆装置; c) 独立存放和处理高放固体废物及中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d) 含有需作主动冷却处理核燃料的乏燃料池; e) 若发生不受控临界事故,其影响可能波及到周界外超过 0.5Km 范围的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4.1.3

9、 实施三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三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小于 2MW(th)的反应堆装置; c) 独立存放和处理中放固体废物及低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d) 若失去屏蔽,直接外照剂量率在 1m 处超过 100mGy/h 的设施; e) 若发生不受控临界事故,其影响可能波及到周界外 0.5Km 范围内的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4.2 核设施的分区保护 4.2.1 实物保护区域划分 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区域应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实施一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设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实施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设控制区和保护区;实施三

10、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设控制区。三区呈纵深布局,即要害区在保护区内,保护区在控制区内。 4.2.2 分区保护 4a) 本导则 4.1.1 节所涉及的核材料、装置、设备、配套设施和安防中心,如主控室、核反应堆及其辅助厂房、核燃料库房、安全级发电机房、安全级冷却剂循环泵、高放废液处理设备、乏燃料元件主工艺厂房、保卫控制中心等,都应置于要害区。 b) 本导则 4.1.2 节所涉及的核材料、装置、设备、配套设施和安防中心,如主控室、核反应堆及其辅助厂房、核燃料库房、应急发电机房、冷却剂循环泵、低浓铀浓缩设备、中放废液及高放固体废物处理设备、保卫控制中心等,都应置于保护区。 c) 本导则 4.1.3 节所涉

11、及的核材料、装置、设备、配套设施和安防中心,如主控室、核反应堆及其辅助厂房、核燃料库房、低放废液及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理设备、保卫值班室等,都应置于控制区。 5 固定场所的实物保护 5.1 警卫与守护 根据核设施实物保护等级配置相应的警卫力量。 他们由武警、 保卫、 安保等人员组成,且须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通讯手段。警卫力量的主要职责是: a) 执行实物保护区域各出入口、要害部位及周界内侧的值勤、警戒和昼夜巡逻任务。 b) 在核材料存放点,重要核设备库房及其他要害部位,严格控制人员进入,做好审查登记工作。 c) 在发生报警的地段,就近复核、查验。 d)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执行应急任

12、务。主要包括: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阻击、追踪、追捕入侵者,立即对公众实施疏散和救援等。 5.2 实体屏障 核设施实物保护区域的实体屏障须完整可靠。实体屏障可分为两种类型:栅栏型和墙体型。除另作规定外,控制区和要害区设单层屏障,可采用栅栏型或墙体型;保护区设双层屏障,采用栅栏型。各区屏障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6m。 5.2.1 实体屏障的一般要求 a) 栅栏型屏障由高强度、耐腐蚀钢丝制成。钢丝直径不小于 3mm,栅格每边边长不大于 6cm。栅栏桩柱间距为 2m3m。桩柱的基础部分须埋入地下。对于粘土地面,其深度不小于 0.9m, 并用混凝土浇灌。 对于其他地质类型的地面 (如冻土层或积岩层) ,桩柱基础部分深度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减。栅栏底端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5cm。 5b) 墙体型屏障由砖、石、混凝土、钢材或它们的组合构成。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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