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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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 处罚行为,保障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地实 施行政处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以下简称自由裁量), 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罚款款幅度内,建议和决定罚款具体额度的 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 量权,应当依照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由裁量时,应该遵循 下列原则:(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 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二)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新规定和旧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 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且已经实施 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延续到新规 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或处罚较轻的规定;(四)新规定生效同

3、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高 位阶规定;特殊情况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六)本规则施行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重新修改的,按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七)对一般性违规行为的罚款,只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按 法定处罚幅度内的低线或中线处罚;对生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和 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处2罚幅度内的中线或高线处罚。第五条 自由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 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和决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 法行为的性质、情节、

4、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自由裁量应当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持自 由裁量标准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及农民从事一般性违规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精神病人在不

5、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 为的; (四)违法行为实施终了二年后才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无法查清的; (六)依法应当先责令限期办理或改正而未告知其办理、改正和 未逾期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大的;(二)违法行为性质较严重或者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三)违法行为涉及的经营额和财物价值较大的;(四)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较长的;(五)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六)胁迫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3前款

6、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 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非法定裁量因素而加重处罚。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必须调取能够证明法定情节的有效证据,并须在调查终结报告 和处罚决定书中作具体表述。第十三条 已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决定行政处罚时不 得擅自改变已告知的拟处罚种类和额度。但告知后当事人在陈述、 申辩

7、或者听证时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且经核实的或者通过其 他途径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有改变的除外。第十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办案机构依照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对当事 人的行政处罚建议,将案件送交核审机构;(二) 核审机构依照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办案机构 的行政处罚建议提出核审意见,将案件交还办案机构;(三)办案机构将案件呈交主管局长(含副局长,下同),主管局 长批准处罚建议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 核审机构核准的行政处罚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者办案机构对核审机构改变原处罚建议有异议的,由办案机构 或者主管局长提请所在机关的案件

8、审理委员会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撤销登记或者暂扣、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证 照的;(三)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以 2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l 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机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六)其他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4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自由裁量情况组织实施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领导下,负责自由裁量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长春市工

9、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 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或者对应予行政 处罚的却不予行政处罚,依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 任制、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 当事人处以相对较低的罚款。本规则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低于法定罚款幅度 下限的罚款。本规则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处以 相对较高的罚款。第十九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本规则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2006 年 8 月 23 日起施行。5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 行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罚款,不包括其 他行政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相关法规及长春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确定的原则执行。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先没后罚的,应在没收物品、 没收销货款或没收非法所得之后,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在选择裁量标准时,若本细则设定的几个违法情节 同时出现,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标准。第五条 本细则所设定的违法情节无法查清的或者出现本细 则未

11、设定的违法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依照长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确定的原则执行。第六条 本细则只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标准,在制作 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作 为处罚依据,不得直接引用本细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登记管理第一节公司登记公司法(20051027 公布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年 12 月 18 日修订)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 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一)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虚 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

12、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30以下的;股份 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20以下的,处虚报金额 5 的罚款;6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30以上 60以 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20以上 30以下 的,处虚报金额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60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30以上的,应当依法移送。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 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 报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处虚报金额 5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3、 100 万元以下的,股 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处虚报金 额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虚报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移送。(二)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的公司, “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一项且情节较轻的,处以 5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二项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二项以上或其作假事项涉及 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情节较

14、重的,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公司法第二百条、 条例第七十条,公司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一)虚假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额 3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 金额 5的罚款;(二)虚假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额 30以上 50以下的,处 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三)虚假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额 50%以上或者其他情节较 严重的,处虚假出资金额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造 成危害后果、达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第九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发7起人、股东抽

15、逃出资的,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l5以下 的罚款”:(一)抽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额 30以下的,处抽逃出资 金额 5的罚款;(二)抽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额 30%以上 50以下的,处 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三)抽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额 50以上或者其他情节较 严重的,处抽逃出资金额 7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抽逃出资造成 危害后果、达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要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条例第七十四条,公司在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 告债权人的,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16、)只公告二次的,处 l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二)只公告一次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三)既未通知债权人也未发公告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一)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的,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1、情节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3、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二)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 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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