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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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20142014 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三):其他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三):其他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三):其他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三):其他来源:浙江税务网来源:浙江税务网来源:浙江税务网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4-07-142014-07-142014-07-14201420142014 年度转眼已经过半,这半年里有哪些财税热点问题是令人感到疑惑的,有哪些是年度转眼已经过半,这半年里有哪些财税热点问题是令人感到疑惑的,有哪些是年度转眼已经过半,这半年里有哪些财税热点问题是令人感到疑惑的,有哪些是方面是值得企业关心的。

2、对此,笔者将这些财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编,共分成企业所得方面是值得企业关心的。对此,笔者将这些财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编,共分成企业所得方面是值得企业关心的。对此,笔者将这些财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编,共分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三个部分,本文为企业其他部分,希望对相关财税工作者有所助益。税、增值税及其他三个部分,本文为企业其他部分,希望对相关财税工作者有所助益。税、增值税及其他三个部分,本文为企业其他部分,希望对相关财税工作者有所助益。一、我公司在一、我公司在一、我公司在 200920092009 年通过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至年通过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至年通过了非

3、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至 201320132013 年年底,因公司年年底,因公司年年底,因公司人员变动,人员变动,人员变动,201320132013 年年底忘了提出复审申请,现在是否还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年年底忘了提出复审申请,现在是否还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年年底忘了提出复审申请,现在是否还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答:不可以。答:不可以。答:不可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财税201413201413201413 号)号)号)文件第

4、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文件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文件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二、我公司向一家关联企业以无租的方式租用了一栋房子,是否需要纳税调整?二、我公司向一家关联企业以无租的方式租用了一栋房子,是否

5、需要纳税调整?二、我公司向一家关联企业以无租的方式租用了一栋房子,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答:视情况而定。答:视情况而定。答:视情况而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922009220092 号)第四号)第四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6、合理方法调整。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如果该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则应做转让

7、定价调查、因此,如果该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则应做转让定价调查、因此,如果该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则应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调整。调整。三、我公司的一辆小汽车已经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清理,该小汽车的折旧已经提完,三、我公司的一辆小汽车已经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清理,该小汽车的折旧已经提完,三、我公司的一辆小汽车已经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清理,该小汽车的折旧已经提完,请问报废清理的损失是否需要向主管国税局申报?请问报废清理的损失是否需要向主管国税局申报?请问报废清理的损失是否需要向主管国税局申报?答:需要。答:需要。答:需要。 关于发布关于发布关于发布企业

8、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2011第第第 252525 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我公

9、司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四、我公司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四、我公司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 201420142014 年年年 121212 月月月 313131 日,但是企业日,但是企业日,但是企业现在的经营情况已经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了,请问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还能享受税现在的经营情况已经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了,请问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还能享受税现在的经营情况已经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了,请问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收优惠?收优惠?答:不能。答:不能。答:不能。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

10、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国科发火(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20082008172172172 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15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11、,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五、请问我公司

12、以外购的已税汽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外购原料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抵五、请问我公司以外购的已税汽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外购原料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抵五、请问我公司以外购的已税汽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外购原料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吗?扣吗?扣吗?答:可以抵扣。答:可以抵扣。答:可以抵扣。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财税201415201415201415 号)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号)规

13、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号)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国务院批准,自国务院批准,自 201420142014 年年年 1 1 1 月月月 1 1 1 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 20

14、1420142014年年年 1 1 1 月月月 1 1 1 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六、请问我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从事的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六、请问我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从事的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六、请问我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从事的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免)税。自答:符合条

15、件的可申请办理退(免)税。自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免)税。自 201420142014 年年年 1 1 1 月月月 1 1 1 日起,日起,日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财税201396201396201396 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

16、税的货物除外)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 1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资格认定;资格认定;2 2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信息一致;信息一致;3 3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出口货物在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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