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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编号: 17 1.事项名称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许可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无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件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4.设定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 45 号令)5.审批条件(一)申请主体: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应具备的条件
2、: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6.申请资料(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八)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还必须有省级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微波频率使用许可证明。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佛山市禅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8 号禅城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8.审批决定机关国家广电总局9.审批程序受理、初审、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10.审批时限60 个工作日11.审批收费无12.审批表格有13.年审或年检否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事业社会管理科83325481、822625101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