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1695798 上传时间:2018-05-30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黑黑龙龙江省道路旅客运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输行政行政许许可工作可工作规规范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道条)、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

2、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和管理。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供求状况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运力和运2量基本保持平衡,适度超前发展。普遍服务是指要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在道路客运市场形成大、中、小型结合,高、中、普档配套的运力格局。方便群众是指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合理安排发车站点、班次,为旅客提供

3、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第五条 道路班线客运经营权原则上应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权限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范围:(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业许可;(二)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许可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三)原许可内容的变更;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权限:(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二)从事省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三)从事跨省客运

4、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3(四)从事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农场间客运经营的,由省农垦总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农场与市、县客运经营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农垦总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由车籍所在地市级(省农垦总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农场间及农场与市、县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第三章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一)申请开业许可的相关材料:1、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

5、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尺寸、购置车辆资金来源。若拟投入客车属于4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7、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二)申请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相关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

6、营申请表及开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建议书;4、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起讫地自然状况、经济状况、旅客出行的潜在关系及目前旅客出行方式、客流状况调查及调查方法、运营方案、拟进站点和班时、线路图、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5、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尺寸、购置车辆资金来源。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5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

7、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10、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三)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营运方式和日发班次的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申请变更其他许可内容的,要提供下列材料:1、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调整表;2、近 1 年的道路运输规费征缴票据或规费征缴部门出具的证明;3、近 1 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4、调整发车站点的,提供客运站进站意向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申请人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各类行政许可手续过程中,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非法人代表申

8、报的,可委托其他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持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各类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6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受理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9、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5 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注明理由。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

10、请人行政许可申请7后 5 日内,以公告形式将许可事项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公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三)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 10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查依据。不予同意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15 日内,按照下列条

11、件完成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法律法规;(二)符合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三)符合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四)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五)审查其他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时,应当指派至少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8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将延

12、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许可的或许可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作出予许或不予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按规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予许可的,按规定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 48 年,由许可机关根据车辆等级、营运里程、日发班次、路况等因素确定。实现公车公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可适当延长 12 年,但经营期限不得超过 8 年。

13、第二十一条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新许可的客运班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客运班线经营权:客运班线经营权归属客运企业所有,企业内部可以采取公车公营或承包经营等方式进行运作,但必须由9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二)车辆产权:营运客车由运输企业全资购置纳入固定资产,其资金来源可分为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吸纳的社会资金,车辆行驶证的有关证照注明的所有者为运输企业;(三)财务关系和收益分配:班线经营权与收益权相一致,运输企业对客运班车的收入统一进行结算,全部上缴企业,企业按相关规定给司乘人员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是股东的职工应按企业盈利情

14、况参与分配红利。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的利润分配,不与单车的收益挂钩;(四)与承包人及驾、乘人员的关系:运输企业对承包人及驾、乘人员要实行员工化管理,费用支出纳入运输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承包人及驾、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统一投保“三险一金”;(五)运输组织:营运客车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各班车上的驾、乘人员;(六)管理责任: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负有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经营管理场所。第二十二条 对道路客运开业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在 10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注明经营类型、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应按有关规

15、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10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的,应在 3 个月内,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要求和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承诺,落实车辆购置承诺,到线路始发地、终到地及中途停靠地运管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并持下列材料到许可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和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一)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二)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三)车辆照片(内室、外室各 1 张);(四)行车执照复印件;(五)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车辆产权证明;(六)聘用的司乘人员的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七)与承包人、驾驶员、乘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八)承运人责任险险单;(九)营运里程票价表;

16、(十)线路起讫地及中途停靠地运管部门签发的进站通知单;(十一)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十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许可。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未营运或连续 180 天以上无正当理由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客运经营。11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许可,并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第三节 变更、停业、终止和延续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许可。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停业的,应提前 7 日报原许可机构批准,同时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等证件交回原许可机构。第二十八条 道路客运经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