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新建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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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电热电厂新建工程厂新建工程 ( (2350MW 供供热热机机组组) )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热电厂工程管理制度1前 言*热电厂新建工程(2350MW 机组)经国家核准正式开工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使本工程成为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省、见效快的达标投产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新建工程(2350MW 机组)的所有施工项目。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及各级管理人员等均应熟悉、贯彻、执行本制度。由于经验和水平有限,在工程建设的实践中,对其不够科学与严谨的地方,我们将适时对其进行补充、修订与完善。本制度由建设、监理单位

2、编制、解释权为编制单位,如与上级规定相悖,按上级规定执行。热电厂工程管理制度2目 录工程建设部分: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4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报与审批制度.20三、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23四、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27五、工程项目开工申报与审批制度.30六、工程变更管理制度.32七、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36八、旁站监理规定.42九、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46十、检验批质量验收制度.49十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53十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56十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59十四、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管理规定.67十五、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验制度.75十六、监理

3、进度控制实施办法.79热电厂工程管理制度3十七、计量与支付审核、签认制度.84十八、建设工程项目理合同管理规定.86十九 计划统计管理制度.91二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104二十一、工 程 例 会 制 度.107二十二、机组分部试运管理制度.111二十三、工程竣工图纸资料管理制度.116二十四、整套工程启动验收管理实施细则.119其他部分:二十五、工程造价管理制度.123二十六、工程管理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130二十七、质保金结算管理规定.134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部部 分分热电厂工程管理制度4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4、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 号)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热电厂工程管理制度5第三条第三条 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授权委托下的监理的安全控制,丝毫不能减轻或代替

5、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各参建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做好安全培训教育,根据各自承担的工程项目制定严密、切实可行的“工地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的安全负责。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在施工中要摆正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通用职责1、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

6、境工作负责。2、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热电厂工程管理制度6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制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7、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条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

8、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勒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热电厂工程管理制度7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施工单位应制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做他用。4、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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