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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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及分子机构(下称公司)的知识产权,为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员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的或享有的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2) 商标权、企事业单位名称;(3) 商业秘密(含专有技术);(4)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5) 对委托单位、合作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技

2、术及信息;(6) 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其中第 3 项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指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相关的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纸、配方、公式、操作指南、技术记录、实验报告及不形成书面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等形式表现出的各种工艺流程加工工艺、产品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配方、新工艺、新设计等内容,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设计、市场、工程、财务、项目申报书、合同、标书、租赁、服务等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凡公司员工都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第二章

3、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公司所属员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生产实践和经营销售活动等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办理。第六条到本公司学习、工作、合作研究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在学习和工- 2 -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或者由公司与所属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第七条列入国家计划(如 863 计划、火炬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专有技术,其知识产权由公司所有或与所属单位及开发完成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权益也由公司所有或与所属单位及开发完成方共同所有。其余职务智力劳动

4、成果所取得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知识产权由公司所有或与开发完成方共同所有。第八条公司员工的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时要进行产权界定。发明人需填写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审核报告 ,经本公司核准并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才可办理个人专利申请事宜。第九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 执行公司任务而完成的,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物质条件完成的;(2) 由公司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而完成的;(3) 由公司委托开发的;(4)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交付的其他任务取得的;(5) 其他应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第三章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第十条总经办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主

5、管机构,主管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2) 确定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3) 会同公司技术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方面奖励和惩罚的管理工作;(4) 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专用经费;(5) 负责公司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等工作;(6) 管理公司的商标申请、续展或终止等事宜,维护商标权益;(7) 管理公司的著作权事宜;(8) 调解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9)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发明创造完成后,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人或创造人应及时委托总经办办理专利申请。- 3 -第十二条 对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职务

6、发明创造,只有在办理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申请号以后,才能进行技术转让、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公开使用或展示、提供样品、样机等。在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注意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职务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对与专利申请内容有关的技术诀窍予以保密。第十三条 专利的申请、审查、维持、代理工作由总经办相关人员负责,相关费用从公司知识产权专用经费中列支。费用支出时,由具体经办人员按公司规定提出申请,报总经办批准。第十四条 属于公司职务发明创造或公司与第三方共有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软

7、件登记的相关文件、授权登记后的证书原件或副本由总经办统一保存,发明创造人可持有证书复印件,必须使用时可以借用。第十五条 为防止发生侵权,公司在采用其他单位技术、引进技术、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前,应对所涉及技术的法律权属做出说明,并报总经办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第十六条 转让公司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必须书面报告申请,经总经办审核,报总经理批准,重大转让须报董事会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前应经过专利资产评估,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第十七条 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的,当事人须书面报告申请,经总经办审核,并经总经理

8、审批,由董事会批准。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总经办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十八条 公司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利向第三方许可使用或转让时必须报总经办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软件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在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有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条款、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有关技术开发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须及时将全部技- 4 -术资料、实验记录、工作底稿、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声像等

9、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部门或有关部门归档保存。这此资料属于本公司技术秘密。第二十一条离开本公司科技开发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人员,在离开公司前,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工作、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工作底稿、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声像等交还公司,并按国家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合理的限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限制协议或约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掌握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侵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原单位利益。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订立的技术、经济、贸易合同及文件,应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得接受限制开

10、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培训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公司和被委托方或合作方等当事人各方对所开发的发明创造成果各自事有的权益,尤其应明确约定公司享有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以及专有技术权益。合同文本必须经过总经办的法律审查,并由总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第二十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在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杜绝无形资产流失。第五章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的知识产权,其完成部门和个人享有取得相应荣誉和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利。公司应对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在研究开发、实施、

11、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主管副总书面申请给予表彰奖励。该表彰奖励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或涉及单位重大利益的保密科技项目有关人员拒不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延期晋级、通报批评等,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造成损害的,单位有权拒绝办理各种手续,拒绝开具各种证明,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第二十七条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 5 -当手段,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

12、或转让。对违反本办法,给本公司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由总经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触犯法律的交执法部门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本办法若与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则以国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6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甲方: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为保障双方各自合法、合理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知识产权的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1.乙方在

13、甲方任职期间(含试用期,下同) ,以及离职后一年内,乙方在与甲方相同、相关或相类似的业务领域中所获得的著作、论文、公式、程序、设计、技术、秘诀、改良、概念、发明、发现、构思等一切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等,下同)全部归属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或第

14、三人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所获得的著作、论文、公式、程序、设计、技术、秘诀、改良、概念、发明、发现、构思等一切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

15、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3.在甲、乙方双方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书之前,乙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仍归属乙方。4.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知识产权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知识产权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知识产权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知识产权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知识产权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二年内,若甲方在行使相关知识产权合法权力时,需要乙方配合乙方

16、应无条件签署有关文件并予以协助。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有下述行为:自己或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与甲方相同、相关或相类似的业务;为与甲方业务相同、相关或相类似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如受雇、兼雇、顾问- 7 -等)提供服务。7.本协议提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企事业单位名称;商业秘密(含专有技术);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对委托单位、合作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及信息;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等等。8.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名(章)后即生效。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违约方(若为乙方,则含其担保人,下同)应将通过违约行业所谋取的一切收益转交给履约方,并将无条件地赔偿履约方一切由此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9.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修改或解除。10.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完满解决双方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11. 本协议书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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