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梦圆民法总则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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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占有的分类(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物权、债权债权、监护权监护权等, 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 为物权) ;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 、 小 偷对脏物的占有、 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 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 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物权法第 34 条规

2、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 为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物权法第第 242242、243243、 、 244244 条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例 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 机出售给丁。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 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 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物

3、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 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 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 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 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 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 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 还原物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相对性(仅对债 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 ,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 请求权。此例在考查物权法

4、第 34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特别提示特别提示】虽说“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但“占有连续占有连续”应作不同 处理。 (1)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 将 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是占有连续。 (2)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3)结合前面两个例子来看,占有连续占有连续(又称占 有连锁)有三个要件: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直接占有人(丙) 须自中间人 (乙)

5、 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 (租赁; 连环买卖等) 取得占有的权利; 中间人 (乙) 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 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 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 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 人对

6、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 。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 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 物权法第 243 条) 。无权 占有的标的物 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 242 条) 。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 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 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善意的自主占有人, “不

7、论是否具有过错” ,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论 自主、他主占有) “不论是否具有过错” ,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 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 244 条) 。注意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例 3】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 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 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由于丙不是马的质权人,丙没有拍卖、变卖该 马的权利。但是由于丙是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虔诚地

8、相信自己就是马的质权人) ,丙享受 善意保护,丙出卖该马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假想的质权) ,即使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甲 也不得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只能要求丙返还现存的不当得利) 。 【例 4】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长期使用该马拉货, 马因劳累过度死亡。和【例 3】一样,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即使是真正的质权人,对质物也不享有使用的权利。丙使用该马 拉货并将马累死,就超越了丙假想的占有权超越了丙假想的占有权之范围,就此不能享受善意保护,甲有权请求丙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甲对丙也享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

9、权利) 。【概念辨析】 【善意占有】VS【善意取得】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 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 被 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丙还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 送给自己的呢, 丙就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 丙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 故丙为善意占有。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 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 无权处分, 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 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因符合 物权法 第 1

10、06 条规定的条件,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须注意须注意:丙善意 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为什么?)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 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 返还占有请求权, 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具有出租、 借用、 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 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

11、成立) (见【例 5】 )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见 【例 6】 ) ;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见【例 7】 ) 。【例 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乙为直接占有。由于甲、乙间无占无占有媒介关系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 6】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乙为直接占有。 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无返还请求权, 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 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 7】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

12、所有权,拒不返还。乙 为直接占有。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分类的用处: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 ,也可以通 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 密关系。 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 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占有阶梯, 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 8】 ) 。物权法第 34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 请求权之相对人, 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 9】 ) 。物 权法第 245 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

13、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 10】 ) 。【例 8】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 出租给甲。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第二 层次层次的间接占有。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 第一层次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第三层次的间接 占有。 【例 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无权的间接

14、占 有人有人。 【例 10】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 的间接占有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 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直接占有被侵夺。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 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 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所有人以外的人, 只 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 11】 ) 。在

15、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 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 12】 ) 。【例 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未办理过户登 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 占有人。 甲呢?答: 甲不是占有人, 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再次提请注意! ) 。 【例 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 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 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 占有,自主自主占有。也就是

16、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 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 为自主占有人。 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 占有,为他主占有。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 质 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 ,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 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例 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 他主占有他主占有。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自主占有。 【例 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 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变更为自主占有。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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