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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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生奖励规章制度汇编学生奖励规章制度汇编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二一七七年九月年九月 2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国家学生奖励政策国家学生奖励政策 . 1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2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9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政策 . 13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 14 中国人民大学奖励项目概览 . 18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学生奖励项目评审细则学生奖励项目评审细则 . 20 吴玉章奖学金评审细则 . 21 宝钢

2、奖学金评审细则 . 23 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细则 . 25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 27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29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 31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 . 34 科研创新奖学金评审细则 . 36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审细则 . 38 文体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 . 40 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评审细则. 42 3 京东奖学金评审细则 . 44 光华奖学金评审细则 . 46 协鑫奖学金评审细则 . 48 海航奖学金评审细则 . 50 费孝通奖学金评审细则 . 51 蒋震奖学金评审细则 . 53 中国石油奖学金评审细则 . 54 华为奖学金评

3、审细则 . 56 三星奖学金评审细则 . 58 时尚奖学金评审细则 . 60 中国嘉德徐邦达艺术教育奖学金评审细则 . 62 国学基础奖学金评审细则 . 64 三好学生评审细则 . 65 优秀研究生评审细则 . 67 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国家学生奖励政策国家学生奖励政策 2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0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

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5、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

6、定,于每年 5 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 7 月 31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 9 月 1 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第四章 评审评审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

7、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

8、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

9、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2005)75 号)同时废止。 5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

10、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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