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人社发[2012] 6号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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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贡人社发20126 号自贡市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根据川人办发(2007)294 号、自人发(2007)139 号、贡人发(2007)100 号和自民发(2011)85 号文件精神,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月 248 元/人,因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新标准从 2011 年 6 月起执行。一、一、补补助助标标准准调整办法仍按川人办发(2007)294 号文件执行。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2、(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1.2。(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2.0;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 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 1.4;31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2.4;4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2.2;5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2.0。二、工作要求二、工作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此次标准调整,认真核查本单位遗属补助发放情况,并于 2012 年 2 月底前将贡井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审批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附电子文档)。特此通知。附件:贡井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审批表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主题词:遗属补助遗属补助 调整调整 通知通知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 年 1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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