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1646944 上传时间:2018-05-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9.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 2005-11-11 11:07:00 点击次数:3960 类型:整合 编辑:gaohongfeng 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以案例为中心,税法的构成十分复杂。本章主要介绍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法体系和立法程序。一、联邦税法体系一、联邦税法体系概述美国联邦税法主要有三个来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执法机关公布的解释和司法机关的判决。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按其层次的高低分为宪法、税收协定、由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以及由国会的各类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内容的解释等几个部分。由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的表述只是概括性的,所以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制定

2、实施细则,这些也构成税法的一部分。在美国,对行政执法负全部责任的行政执法机构是财政部,具体的执行机关是其下属的美国国税局(IRS)。因此,执法机关的解释包括财政部和国税局制定的财政规章(Treasury Regulation)、税收裁定(Revenue Ruling)等。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执法机关与纳税人的涉税诉讼时形成的判决也构成美国税法的一部分。1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1)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联邦宪法赋予美国国会制定税法、征收税收的权力。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主要见诸于美国宪法第I 款(Article I)。第 I 款第 7 节(Section7)规定,“一切征税提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案

3、。”“在提案成为税法之前,必须经两院同意,并呈交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该提案,两院可以就该否决进行表决。如果两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该提案,就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使该法案成为法律。第 I 款的第 8 节规定,国会有权征收税收、关税、捐税(Imposts)和消费税(Excise)用于“偿还债务并提供国防和一般的社会福利”。并且,“一切税收、进口税和消费税在全美必须统一。”第 I 款第 9 节,在 1913 年修改宪法以前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这一规定在很长时间内是造成美国无法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1913 年通过的宪法的第 16 次修正

4、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税,不需要在各州之间按比例征收,也不必考虑人口调查或普查的数据。”并且,联邦政府“不得对州出口货物征税。”(2)税收协定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从法律级别上看,是仅次于宪法的。税收协定主要说明对相关的两个国家的公民或居民来自缔约国的工作或投资的所得及财产应怎样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并防止偷漏税。目前,美国共与约 50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例如,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协定是在 1984 年签署的;美国与奥地利的税收协定是 1957 年签署的;美国与统一后的德国的税收协定是在1991 年签署的。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有综合性的,也有单项的。单

5、项的协定主要是分别针对所得、遗产以及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海运协定、空运协定等。综合性的税收协定的范围相对要广得多,不仅包括上述内容,有时还包括对与签约国相关的第三国居民的税收待遇及反滥用税收协定等内容。(3)国内收入法典美国国会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就是习惯上所说的美国税法。它与立法机关制定的其它法律被总称为“法宝依据”(Statutory Authority)。从法律层次上说,它们通常要比来自执法机关的解释要高一些。国内收入法典通常被简称为“法典”。实际上,它只是美国法典的第 26 标题部分(Title26)。美国法典是由美国国会颁布的,

6、对全部的法律内容的综合统一的编纂。在美国法典中,涉及同样的题目的法律被放在一个标题下,分别有不同的标题号码,税法属于第 26 标题部分。法典的结构相当复杂。法典分为不同的层次,每一层次有不同的名称。例如,有分标题(Subtitle)、章(Chapter)、分章(Subchapter)、部(Part)、分部(Subpart)等,相应的内容逐渐细化。美国国会经常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修正,并公布新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也构成国内收入法典的一部分,所以国内收入法典的内容在不断变化。在美国历史上,对国内收入法典有过两次大的修正。一次是在 1954 年,在那以后,它被称为 1954 年的国内收入法典。另一次是

7、在 1986 年,从那时起,它被称为1986 年的国内收入法典。现行的国内收入法典也几乎每年都被部分地修正。法典的分标题。法典的分标题 A、B、C、D、H、F、G、H、I 分别是有关所得税、遗产和赠与税、雇佣税、各种消费税、酒类、烟草和其它消费税、程序和管理、税收联席委员会、总统的竞选活动的经费供给、信托基金法规的内容。其中,分标题 A“所得税”的篇幅占整个法典内容的 2/3。由此可见,所得税在美国税法中的重要地位。表 2-1 说明了法典的分标题的名称和起始节的号码。表 2-1 法典的分标题分标题名称法典起始节的号码A所得税1 节B遗产和赠与税2001 节C雇佣税3101 节D各种消费税400

8、1 节E酒类、烟草和其它消费税5001 节F程序和管理6001 节G税收联席委员会8001 节H总统的竞选活动的经费供给9001 节I信托基金法规9501 节法典的章。法典的每一个分标题进一步细分为章。例如,涉及所得税的分标题 A 有 6 章,分别是有关标准税和附加税、对自营职业所得的课税、对非居民的外国人和外国公司的预提税、已经废止的第四章、对所得税避税的转移的课税、联合申报等内容。其中,第一章的篇幅占法典内容的一半以上。表 2-2 说明了分标题 A 的章的名称和起始节的号码。表 2-2 分标题 A 的章章名称法典的起始节的号码1标准税和附加税1 节2对自营职业所得的课税1401 节3对非居

9、民的外国人和外国公司的预提税1441 节4已废止 5对为避缴所得税的转移的课税1491 节6联合申报1501 节法典的分章、部和分部。每一章可以继续被细分为大量的分章。例如,第一章中的有关纳税义务的确定、应税所得的计算、公司的分配与调整项目、被递延的报酬、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自然资源、遗产、信托、受益人和死者、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对来自地美国或国外的所得的课税、财产处置的利得或利亏、资本利得或利亏、S 公司和它们的股东的纳税处理等内容的一些常见的分章,就是涉及标准税和附加税的。每一个分章还可以被细分为部和分部。参看表 2-3。法典分部以下内容的细分。在分部之下,还分为节(Section)。节的号

10、码由 1 连续至 9602。节之下依次分为分节(Subsection)、段落(Paragraph)、分段落(Subparagraph)和条款。表 2-3 分标题 A 的章的分章的部分分章名称法典的起始节的号码A纳税义务的确定1 节B应税所得的计算61 节C公司的分配与调整项目601 节D被递延的报酬401 节E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441 节I自然资源611 节J遗产、信托、受益人和死者641 节K合伙人与合伙企业701 节N对来自于美国或国外的所得的课税861 节O财产处置的利得或利亏1001 节P资本利得或利亏1201 节SS 公司和它们的股东的纳税处理1361 节在美国的有关税收的书中经常可

11、以见到对税法的引用。其中,对法典的内容的基本引用是通过节的号码进行的。对相对大一些的组成单位,诸如分标题和章的引用,通常就被省略了。例如,Section170(b)(1)(A)是指第 170 节的 b 分节的第 1 段落的 A 分段落,通常被简写为170(b)(1)(A)。表 2-4 是有关慈善捐赠的比例限定的 170 节(b)(1)(A)的内容的例子。由于法典的内容庞杂,在查阅对法典的引文时,必须阅读有关节的全部内容。通常,这一节的其他部分会有可能适用的特殊规定或是定义说明。例如,170(a)节通常允许扣除向一个符合规定的组织,包括教育机构的慈善捐款。但是,如果这一捐款使该捐赠者得以购买在该

12、教育机构的体育馆的体育比赛的门票(所谓的捐赠者的座位)的话,170(1)节把这一扣除项目限制为在其它情况的可扣除额的80%。表 2-4 法典的 170 节的对有关慈善捐赠的比例限定的内容的细分26 标题:国内收入法典分标题 A:所得税第 1 章:标准税和附加税分章 B:应税所得的计算第 6 部: 对个人和公司的分项扣除节:170 节慈善等捐款和赠与分节:(a)允许的扣除项目段落:(1)一般规定只有当根据国务卿阐述的规章被证实时,捐款才是可以扣除的分节:(b)比例限定段落:(1)个人在个人的情况下,分节(a)规定的扣除项目应受到后面的分段落规定的内容的限制。分段落:(A)一般规定对教堂的任何慈善

13、捐款-在这种捐款累计不超过该纳税人的该纳税年度的捐款基数的 50%的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4)国会的各类委员会报告对有关法律内容的解释在国会讨论税法的提案、制定新的法律时,相关的各个委员会要就所讨论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报告,阐述对该法的调整为什么是必需的、解释每一个变动,并通常要提供适用特殊规定的例子。公布这些报告可以明确的国会在颁布这一新法律中的意图,提供有助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解释该法律的信息。因此,随同新法律公布的各委员会的这类报告也构成税法的一部分。2执法机关的解释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典通常只是强调立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对税法的实施细则规定得很少。因此,执法部门如果想实施税法,

14、还知心朋友对税法作出解释,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歧义,引发纠纷;同时,也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执法机关的解释主要包括美国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财政规章和国税局公布的税收裁定(Revenue Rulings)以及其他法规。这些对法典内容的解释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一般说来,财政部的财政规章的法律层次要比国税局的税收裁定高一些。(1)财政规章财政规章是美国财政部对法典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官方说明。通常,财政规章的新规定在被公布以前,需要经过集中的寓言和公众的评议。财政规章的种类。财政规章可以被分为解释性的规章和立法性的规章两类。解释性规章是依据财政部的一般权力发布的,主要提供对法典条款的官方的解释。立法性的规章是

15、由美国国会特别授权给财政部,制定针对法典的某一节的专门规定。例如,法典 469(1)节专门要求,财政部要制定相关规章,必要和恰当地对 469 节的内容作出解释。由于有国会对财政部的这种特别的授权,所以立法性的规章要比解释性的规章的层次高。财政规章的公布形式。公布财政规章的形式可以有提议性的(Proposed Regulation)、暂行的(Temporary Regulation)或是最终的规章(Final Regulation)三种。公布提议性规章是为了让公众知道,哪些是对法典的有关条款的恰当的解释,并要在以最终的形式被公布之前给公众一个评议的机会。提议性的规章直到被以最终的规章的形式被公布

16、时才对纳税人或国税局产生约束。公布暂行规章是为了在公布最终的规章以前,为纳税人提供指导。法典在 1998 年增加的 7805(e)节要求,所有的暂行规章也要以提议性规章的形式被公布,并且专门指出,如果在 3 年内没有对它进行修正或是以最终规章的形式被公布,该暂行规章将废止。以最终形式被公布的规章可能与建议性的或暂行规章所采取的立场有所不同,但只有最终的规章才能代表财政部的官方解释。对财政规章的引文的编号。财政规章的内容要按照所对应的法典的章节的顺序被汇集成册。美国的有关税收的书中也常常引用财政规章的有关内容。通常,对财政规章的引文用类似“Reg.Sec.1.269-1(a)(3)”这样的符号表示。本例的符号是表示,财政规章对法典的有关所得税的第 269 节的条款的,第 1 个解释的第 a 部分的第 3 段。其中,“Sec.”也可以被简写为“”。另外,提议性规章的引用符号要在前面加上“Prop.”,暂行的规章要在前面加上“Temp.”。(2)国税局的解释尽管财政规章对法典作出了解释,但也只是阐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