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股东诉讼法律法规条文总结

206****923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35.50KB
约2页
文档ID:41642220
股东诉讼法律法规条文总结_第1页
1/2

股东诉讼出处出处内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备注备注公司法 22 条董事会内容、 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章 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程序、 表决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 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 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撤销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超过公司法规定 期限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直接起诉:任一股东, 无持有期限和比例的 的限制公司法 75 条股东请求回 购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 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 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 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 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超过公司法规定 期限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直接起诉:任一股东, 无持有期限和比例的 的限制解释 4 号 34 条股东请求回 购股份股份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 规定(即对合并分立决议存在异议)起诉请求 公司收购股份符合下列条 件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 (一)原告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分 立时投反对票; (二)在股东大会决议后 60 日内,原告股东向 公司提交了收购股份的申请书; (三)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90 日内,原告股 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公司提供证据证 明公司已经放弃实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 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超过公司法规定 期限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直接起诉:任一股东, 无持有期限和比例的 的限制公司法 150 条和 152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给公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起诉:出处出处内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备注备注董监高或者 他人违法法 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 损失司造成损失的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 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任一 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 期间,应为股东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 股份额的合计公司法 153 条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 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直接起诉:任一股东, 无持有期限和比例的 的限制证券法 47 条董监高、持 股 5%以上的 股东短线交 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俗称“短线交易” ) ,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的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三十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份公司直接起诉:任一股东, 无持有期限和比例的 限制。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