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制度之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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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AQ035-2013版本A修改状态0有限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管理标准(修订)页次1/121 1 总则总则1.1 通过对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调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

2、投资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1.3 本标准规定了对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进行汇报、调查、分类、处理、统计的内容与要求、检查和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的汇报、调查、分类、处理和统计。1.4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对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的分析,找出事故发展的规律及事故防范措施,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2 2 职责职责2.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及协助相关部门调查

3、工作。2.2 总工程师或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火灾的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2.3 运行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部门参加事故(包括障碍)的调查分析,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2.4 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安全管理部参与) 。2.5 工会、办公室等部门及责任单位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3 3 控制要求控制要求3.1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的分类3.1.1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事故一般分为发电生产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四大类(包括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 。编号*/AQ035-20

4、13版本A修改状态0有限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管理标准(修订)页次2/123.1.2 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发电生产设备事故;根据其性质又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共六个级别,其中:3.2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3.2.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2.2 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亿元以上的事故。3.2.3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3.33.3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3.

5、3.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3.3.2 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3.3.3 其它性质严重事故,经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3.43.4 较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3.4.1 造成 3 人及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3.4.2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3.4.3 发供电设备严重损坏,30 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者。3.4.4 其它性质严重事故,经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3.53.5

6、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3.5.1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5.2 a. 发供电设备或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330 万元者。b. 升压站 35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c. 发电厂锅炉、9 兆瓦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8 小时未达到 24h;d、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用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2 万元者。e.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者。f.压力容器发生爆炸者。g、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7、者。h.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编号*/AQ035-2013版本A修改状态0有限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管理标准(修订)页次3/12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 5%以上。i.其他经德长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3.6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a.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 万元以上 3万元及以下的;b.锅炉、发电机组、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 4 h 未达到 8h 的;c.生产区域

8、发生火灾,直接损失达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者;d.10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e.发电机组、10kv 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强迫停运:电气误操作:1(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闸刀);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含连接片)、误(漏)投或误停。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2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3人员误动、误碰设备。4f.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9、,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1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空预器、省煤器、对流管束、2过热器等)管子总重量的 5以上;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 %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3速的 1.12 倍以上;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5汽轮机发生水冲击,造成非计划停运或叶片断裂;6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8编号*/AQ035-2013版本A修改状态0有限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管理标准(修订)页次4/12发电机绝缘损坏;9主变及厂用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1035kv 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

10、、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11g.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i.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3.73.7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见附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见附表1 1),定为设备),定为设备二类障碍二类障碍。3.83.8 因人员过失等发生的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者均称为因人员过失等发生的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者均称为异常异常(见附表(见附表 2 2)。)。3.93.9 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存在不安

11、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严重未遂处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或构成设备异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严重未遂处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或构成设备异常,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常,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未遂处理未遂处理。3.103.10 重伤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另外,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按一般事故标准执行3.113.11 轻伤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

12、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123.12 未遂事件未遂事件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不慎或违规而发生下列情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均属未遂事故:4.24.2 事故、障碍的调查事故、障碍的调查4.1.1 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a. 特大事故由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b. 重大事故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c. 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含有人员

13、伤亡的事故)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总经理协同副总、安全管理部、运行管理部、设备管理部以及有关车间的负责人专工和有关专业人员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d. 一般设备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安全管理部、运行管理部、设备管理部以及有关车间的负责人专工编号*/AQ035-2013版本A修改状态0有限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管理标准(修订)页次5/12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处理结果报总经理;e. 设备一类障碍由安全管理部组织事故调查,运行管理部、设备管理部以及有关车间的负责人专工和相关专业

14、人员参加,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f. 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由事故发生部门经理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安全管理部,审查后交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和总经理。4.2.2 人身伤亡、火灾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a. 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b. 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总工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c.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时,安全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4.2.3 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由综合

15、办公室、安全管理部等协助公安部门处理。4.34.3 事故的报告与处理事故的报告与处理4.3.1 发生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管部,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 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4.3.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3.3 报告事故应当包

16、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e)已经采取的措施;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编号*/AQ035-2013版本A修改状态0有限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及工伤管理标准(修订)页次6/124.3.4 发生无人身伤亡的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伤事故,由生产副总经理在 12 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投资公司,并由安全管理部在 24 小时之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投资公司报告事故简况;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由安全管理部在 24 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投资公司,并由安全管理部在下月 5 日前以月报的形式报投资公司。4.3.5 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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