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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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河北代办网 编号:XK21-0072014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燃气灶具产品部分)请加入河北工业产品许可交流群:274153893,本群有专家为您现场解疑答惑。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4.2 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

2、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燃气灶具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 10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5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76.1 证书. 176.2 标志. 1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98 监督检查. 209 收费. 2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111 附则. 21 附件 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3 附件 2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3、 39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 40 附件 5 检验报告. 41附件 6 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45I1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燃气灶具产品部分)1总则1.1 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4、及产品品种(见表 1)表 1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适用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该产品品种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 单个燃烧器额定 热负荷不大于 5.23kW 的家用燃气灶。1家用燃气灶具沼气该产品品种适用于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 2.33kW 的家用沼气灶产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2商用燃气灶具人工燃气该产品单元适用于: 1.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60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 2.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kW 的、金属组装式或 砖砌式的、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mm 的炊用燃气大锅 灶; 3.额定热负荷小于 80kW 的燃气蒸箱。3便携式丁烷气灶便携式丁烷气灶

5、产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的, 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 理工作。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6、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跟 踪相关燃气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 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灶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3 各省、自治区、直辖

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 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 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

8、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 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3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9、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 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灶具”,“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 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

10、.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

11、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 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 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 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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