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上传人:正** 文档编号:41640354 上传时间:2018-05-3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失效)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失效)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失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失效)(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注:本篇法规已被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 年 7 月 3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8 月 6 日)废止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年月日(年月日 银发号)银发号)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

2、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第六条第六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

3、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第七条第七条 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第八条第八条 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第九条第九条 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业拆借要逐步实现票据化,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可以签发限在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4、的同业拆借票据。第十条第十条 为了促进同业拆借活动的发展,在经济比较发达、融资量比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原有资金市场的基础上重新组建金融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设立一家。设立金融市场一律要报经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实行会员制,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市场的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及会员行指派专人办理。金融市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会员基金,用于调剂会员之间的资金头寸。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场所,市场的宗旨是为各金融机构相互融通短期资金、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提供服务。

5、其作为同业拆借场所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同业拆借会员基金;(二)代理跨地区同业拆借业务;(三)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四)办理人民银行批准及委托交办的其他业务。其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职责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发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同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会员,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另一种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办完拆借手续后,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明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

6、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金融市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都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金拆借统计表,写明拆借资金的额度、期限、利率、资金投向等情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其停止拆借活动,退还拆借的资金;(三)没收非法所得;(四)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五)收回中央银行的短期贷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同业拆借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经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与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0 年 03 月 08 日 实施日期:1990 年 03 月 08 日 (中央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