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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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 组织实施。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 学校组织实施。 二、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 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学生的 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列 入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

2、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 ,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对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学生颁发证章。 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三、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 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 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普通高 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肄业处理。 四、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 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

3、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 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五、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 奖励 5 分,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 绩最高记为 59 分: 1评价指标中 400 米(50 米8 往返跑)、1000 米跑(男)、800 米跑 (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 1/10 者。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 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 要认真做

4、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八、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均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通过 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由学 校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九、高职、高专类学校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十、教育部每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标准的基本情况;每 学年对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新生标准测试结果,按生源所在地进行统计, 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公布。 十一、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 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 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地、各学校招标、 选用的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 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十三、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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