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学撮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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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计学撮要 20132目 录专题专题 I 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对相关政策的解读.1第一章第一章 对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对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解读的解读 .1第二章第二章 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12第三章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20第四章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号解读解读.23第五章第五章 2012 年上市公司年

2、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36第六章第六章 证监会会计部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 第第 1 期,总期,总第第 8 期)期) ”解读解读 .52专题专题 II 会计审计实务问答(会计审计实务问答(Q and(b) is incurred after the acquisition of that project shall be accounted fo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54-62.43 Applying the requir

3、ements in paragraphs 54-62 means that subsequent expenditure on an in-process research or development project acquired separately or in a business combination and recognised as an intangible asset is:(a) recognised as an expense when incurred if it is research expenditure;103(b) recognised as an exp

4、ense when incurred if it is development expenditure that does not satisfy the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as an intangible asset in paragraph 57; and(c) added to the carrying amount of the acquired in-process research or development project if it is development expenditure that satisfies the recognitio

5、n criteria in paragraph 57.问题问题 1-2-3(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问题:问题: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以及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背景:背景:A公司因某项技术的研发需要,领用了部分材料用于产品试验。公司在对研发领用的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对未形成产品或形成的是不合格产品耗用的材料,全部记入“研发支出” ,并按所处研发阶段确认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对形成可供销售的产成品耗用的材料,先记入“研发支出” ,再转入“产成品” ,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申报工作中,计入“研发

6、支出”总额,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50%的加计扣除。解答:解答: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与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中产出可对外销售的试生产产品应采用同样的处理原则,即按预计对外销售的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并相应冲减研发支出(借:其他流动资产,贷: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都强调存货和收入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对“日常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据此,研究开发活动和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不属

7、于此处所指的“日常活动” ,在研发过程和在建工程试运行中得到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不能列报为存货,而应作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 ,且对外出售时也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冲销相关的“其他流动资产” 。如果后续的实际变现净值与原先从研发支出转出时所依据的可变现净值估计额存在差异,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将相关的差异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问题问题 1-2-4(缴付的土地闲置费用如何入账)(缴付的土地闲置费用如何入账)问题:问题:购入土地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由于开发不及时而被责令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用是应该计入损益(营业外支出),还是应该计入土地成本中?解答:解答:104从下文“权威指引”中有关无形资产准则和固定

8、资产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为了使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合理的相关支出才能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中。土地闲置费是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生的,并且其并不直接改变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的状态,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果企业管理得当,在拿地后尽早投入建设,这一支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在该地块上自建办公楼,建成后无论是自用、出租还是出售,都不会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售价、租金等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即闲置费的支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

9、6号-无形资产等准则所规定的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另外,尽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允许将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成本,但会计和税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各自有不同的目的和概念框架,因此不能以税务规定作为指导会计处理的依据。权威指引:权威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问题问题 1-2-5(支付划拨土地的各类补偿

10、费用问题)(支付划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用问题)问题:问题:支付划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用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解答: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确认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企业取得划拨土地无需缴纳

11、土地出让金,其成本(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同时划拨土地只能自用,不能出租、转让或者对外投资,因此划拨土地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中的“可转让性”特征,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根据国土资源部第 9 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企业享受划拨供地的基础是将该105土地用于特定的建设项目,因此划拨用地更多地是与特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实务中对于取得划拨用地时支付的耕地补偿、青苗补偿、耕地占用税等税费的处理方法,一般是确认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在该项目的预计占地年限(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用到的项目周期)内直线摊销;也有做法是将这些支出作为待摊投资摊入该项目下的各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在各自的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问题

12、问题 1-2-6(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确认问题)(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确认问题)问题: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使用年限均为50年,如果企业经营年限短于50年,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解答: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这一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应当是受益年限。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没有证据表明企业的经营年限将会在到期后继续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剩余经营期限

13、。但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无形资产摊销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预留残值。根据该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因此,例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剩余经营年限为 30 年,土地使用权本身的年限为 50 年,则可将后 20 年的应摊销金额作为净残值预留,将应摊销金额在30 年内摊销完毕,这样对损益的影响与将土地使用权全额按照 50 年摊销相对较为接近。问题问题 1-2-7(在(在企业会

14、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下,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下,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问题:问题: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专利权等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是否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解答:解答:企业会计制度是规则导向的会计规范体系,即对于其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即应按照该规定执行,不能背离或者违反。这与原则导向且属于“公允列报编制基础” (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其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定义)的新会计准则有本质的不同。106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对“1801 无形资产”科目的使用说明第四条:“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之附录“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无形资产。鉴于企业会计制度下对无形资产摊销应计入管理费用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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