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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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兰州理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经费分为纵向科技经费、横向科技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国家或省市级政府部门各类科研计划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 术服 务、技 术咨询、技术培 训等项目经费。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项目

2、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分配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分配。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到款时,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 3%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中,1.7%为科技奖励基金,0.8%为项目管理费,0.5%为风险基金。科研机构以及依托学院(部)可从项目运行经费中提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成本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进款额的 5%;进入科研机构的科研 发展基金原则上不低于已提取科2研发展基金的 50%,具体比例由依托学院与科研机构共同确定,并报科技

3、处备案。五五五 转化中心科技经费分配。转化中心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和分配,科研机构及其组成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到款时,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 3%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中, 1.9%为科技奖励基金,0.6%为项目管理费,0.5%为风险基金。科研机构以及依托学院(部)可从项目运行经费中提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成本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不超过进款额的 2%。五五五 横向科技项目税费扣缴。科技项目经费到款(包含转化中心经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后,免征营业税。第八条 科研机构、学院(部)科研基金分为科研奖励基金

4、和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途如下:1、项目联系、洽 谈、 对外科技交往中的支出。2、科技奖励支出。3、科技发展需要的设备 、仪器、资料等的支出。4、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的支出。5、其它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支出。第九条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于每年元月统计上一年科技经费收支情况,出具统计报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第三章 科技运行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3第十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第十一条 科研运行经费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

5、运输、安装、试制费;软件购置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科研场地使用费等。在购 置设备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合同或发票等其他必要的资料。科技经费一次支出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 费;标本、 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四)科研所需的人工费:聘用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答辩评审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金、和其他劳务费。 纵向项目人工费应按项目预算或

6、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支出,没有明确规定比例的,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 15%。横向项目人工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支出,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 40%,设备施工安装合同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受此比例限制。(五)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六)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 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学 术 会议费;电话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分析测试费;专利年费;项目申报费;科技合同登记和免税代理费用、税金等。4(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

7、成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八)项目论证与成果鉴定费用:指科技项目申报、论证,成果鉴定、验收、评奖时所发生的费用。(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部分子项目需委托校外其他单位完成时,应办理经费转拨。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第四章 纵向科技经费管理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计划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办理纵向项目立项、经

8、费分配等手续,建立项目经费本。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的规定。对个人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追究其责任。(一)纵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各种福利费支出等项支出。5(二)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

9、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可一次性提取项目进款额的 10%的人工费作为开题费,由项目 负责人支配,还可报销不超过经费总额 8%的业务招待费。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购买的设备须经国资处审核建账,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处、 财务处、 审计处审核签署意 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技处下达结题(验收)通知,原则上 项目负责人应在 6 个月内办理结账 手续。原经费本予以核销,科技处收回存档。项目结

10、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科技处审核,可用于相关的研究工作,按纵向科技经费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二十条 国家、省部、地州等纵向项目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预算等,严格依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预算执行。第五章 横向科技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签订的科技合同,合同款必须进入兰州理工大学或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心账户。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合同款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持财务处开具的“到款通知单 ”及合同书 到科技处或转化中心(开具增 值税发票的横向项目)办理横向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等手续,“到款通知 单”上的汇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书上委托方的名称一致。6所有横向科技项目在

11、进款立项时应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或其他资料。单项进款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可不提供合同,但应书面说明项目有关情况,经 所在学院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每个横向项目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经费本,确属校内跨学科合作研究项目,可设立子课题经费本。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比例支出,项目实际进款额大于合同金额时,应有相应的补充合同。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6 个月内办 理结账手续 。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科技处收回存档。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科技处审核,可用于相关的研究工作,按横向科技经费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12、。第六章 科技经费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及审批权限。项目运行经费一次性支出在 2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 万元(含2 万元)以上由 项目负责 人所在科研机构或学院(部)审批,4 万元(含 4 万元)以上的由科技处或转化中心审批,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或转化中心法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学院、科技处、转化中心、财务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附 则6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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