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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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隆林各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事项操作规范目目 录录1、百色市气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1-22、隆林各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4-9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0-14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5-226、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23-267、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27-308、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备案31-359、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 36-421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气象局文件百气告20121 号百色市气象局 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为了做好行政

2、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经百色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 5 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县级审批。现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告。附件:1.百色市气象局关于直接下放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的方案2.百色市气象局关于直接下放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方案3.百色市气象局关于委托下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方案4.百色市气象局关于委托下放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的方案25.百色市气象局关于委托下放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的方案百色市气象局2012 年 5 月 30 日抄 报:自治区气象局、市人民政府。 抄 送:市法制办、县(区)气象局

3、。 百色市气象局办公室 2012 年 5 月 30 日印发 3隆林各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隆林各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序 号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设定依据设定依据项目属性项目属性办结时限办结时限备注备注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 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 气象资料审查隆林各族自治县 气象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 广西壮族自治 区气象条例行政许可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 个工作日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隆林各族自治县 气象局办公室通用航空飞行 管制条例行政许可法定时限: 2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4、和竣工验收隆林各族自治县 气象局办公室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行政许可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 个工作日4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 审查隆林各族自治县 气象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非行政许 可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 个工作日5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 设备案隆林各族自治县 气象局办公室涉外气象探测 和资料管理办法便民服务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6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备案隆林各族自治县 气象局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 区气候资源开发 利用和保护管理 办法便民服务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7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

5、 备案隆林各族自治县 气象局办公室气象设施和探 测环境保护条例便民服务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4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0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6、。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 年 12 月 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 年 7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象灾害评估、城市建设规划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或者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 号)的规定,6(一)设区

7、的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二)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规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来源合法;(二)气象资料的使用和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气象资料属于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四)气象资料审核机构出具的气象资料可用性审核意见;(五)被审

8、查的气象资料用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评价、城市建设规划等;(六)使用气象资料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单位具备国家认定的资质。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将气象资料用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评价、城市建设规划的单位。(二)实施范围: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评价、城市建设规划等使用的非气象主管部门提7供的气象资料。六、申请材料申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

9、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三)使用气象资料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单位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四)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清单、数据、来源证明文件;(五)自行监测的气象资料技术说明材料(包括站点名称、地点、经纬度、海拔高度、观测环境、仪器规格形式、资料的统计方法、技术规定、观测技术标准、组建观测点的批准文件、观测人员技术资质证明等);(六)气象资料属于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证明文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4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10、。8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68211651投诉电话:0776821165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9附件 1: 大气大气环环境影响境影响评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门提供的提供的 气象气象资资料料审查审查流程图(法定(法定办结时办结时限限 20 个工作日、承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诺办结时限限 14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行政

11、审批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办公室联合科技服务中心联合审查(限 8 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 1 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0附件 2 大气大气环环境影响境影响评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门提供的提供的气象气象资资料料审查审查申申请请表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申请人 地址联系人及 电话名称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评价单位资 质证编号联系人及 电话大气环 境影响 评价等 单位地址工程建设项目情况(详细地址、规模、投资规模、起止时间、工程性质)工程建设

12、对气象条件的具体要求申请人申请意见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11升放无人升放无人驾驶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动审批操作批操作规规范范一、行政一、行政审审批批项项目名称、性目名称、性质质1.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二、设设定依据定依据2003 年 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371 号公布、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

13、定。三、三、实实施施权权限和限和实实施主体施主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根据桂政发201072 号文件“附件 2”第 67 项规定,由地级市气象局委托县气象局实施。四、行政四、行政审审批条件批条件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16 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9 号公布、自 2005 年 2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

14、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12(二)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150 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 50 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

15、证);(四)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五、五、实实施施对对象和范象和范围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六、申六、申请请材料材料(一)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气球升放场所安全勘察材料。七、七、办结时办结时限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13八、行政八、行政审审批数量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九、收费项费项目、目、标标准及其依据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十、咨询询、投、投诉电话诉电话咨询电话:07768211651投诉电话:0776821165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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