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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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费抵扣规定铁路运费抵扣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条例第条例第 8 条第条第 4 项项 购进购进或者销售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 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运输费用金额细则第细则第 18 条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十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 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

2、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铁 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 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 抵扣。 本通知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 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5)第 332 号)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 输费用。(摘自国税发(1995)192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3、的 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 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 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 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摘自国税函【1999】第 124 号)(根据国税发200662 号的要求,国税函【1999】 第 124 号全文作废。) (十一)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 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

4、 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 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 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 北仑运费)。 (摘自国税发(2000)第 014 号)(根据国税发200662 号)的要求,国税发 (2000)第 014 号全文作废。)(十二)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 号)中列举的 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

5、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 税额予以抵扣。 (摘自国税函(2000)第 1037 号) (十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 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 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 (摘自国税函2003970 号)(根据国税发200662 号)的要求,国税函2003 970 号)第一条作废,即本条作废。)运费结算单据运费结算单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 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

6、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 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 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 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 号)中所称国有铁路开具的货票,包括国有和地方合资或地方投资 铁路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铁路局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上列明的运费、建设基金、 快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

7、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年第 2 号号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 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 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2003)第 970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8420 号 经向铁路部门了解,铁路承运部门用“货票”向用户收取的款项主要有 6 项:一是运 行运费、发到运费;二是铁路建设基金;三是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四是

8、国家批准的地 方铁路建设附加费;五是铁路特殊运价;六是其他杂费及印花税等。这 6 项运杂费不是每 次承运货物都全部发生。 铁路货运杂费由铁路承运部门单独用铁路“运费杂费收据”向用户收取。铁路承运部 门在开具“货票”收取运费以后发现少收的运费一般开具“运费杂费收据”收取。铁路承运部门通过客运列车运输的货物一般开具“包裹票”收取运费。为了统一和规 范增值税政策,有利于税收征管,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支付给铁路承运部门准予依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的运费包括:“货票”上的发到运费、运行运费、特殊运价、

9、铁路建设基金、电 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包裹票”上的运费及“运费杂费收据”上 的补收运费。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铁路承运部门的杂费及其他费用,不论取得的票据是 “包裹票”、“运费杂费收据”还是“货票”,均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1日 问: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1.货票 (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2.运费杂费收据(到

10、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3.合资、地方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 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 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 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 装卸费金额。如何处理遗失的铁路货票? 【发布时间】:2010 年 11 月 15 日 问题内容: 企业在收取铁路货票快递的过程中遗失了铁路货票,在进行进项税抵

11、扣时,我们理解 应可以参照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然后参与抵扣,因为增值税专用 发票目前是管理最严格和体系最完善的票种,铁路货票参照增傎税专用发票办理是从严办 理,从法理的角度应是可以的。那么在处理中是否可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目前铁路货运发票尚未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铁路货运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也未采集和 比对,因此,纳税人遗失铁路货运发票尚不具备比照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信息化管 理条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 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

12、局 2010/11/15货运发票开具规定货运发票开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 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摘自国税发(1995)192 号)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 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 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摘自国税发2007101 号)1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

13、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 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 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

14、的运输发 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财税【2005】第 165 号)信息采集比对信息采集比对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 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 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 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 2003 年 10 月 31 日以后开具的

15、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 90 天内 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 90 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摘自国税发(2003)第 1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 号)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取得运输发票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

16、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 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本办法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 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 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 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国税局免费提 供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第六条 主管国税局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中第 8 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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