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丰南湖熙岸售楼部及样板房设计合同(4月3日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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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维丰蓝湖熙岸建设单位:重庆维丰金缘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09 年 4 月 6 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重庆维丰金缘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设计人: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维丰蓝湖熙岸销售中心及样板房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一条第一条工程概

2、况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维丰蓝湖熙岸销售中心及样板房工程设计工程地点:长寿区长寿湖设计规模及范围:售楼部面积约 1500 ,样板房面积约 380 ,实际面积按实核算。第二条第二条设计费计取及支付:设计费计取及支付:1、设计费按照样板房设计费(包含硬装和软装)¥150¥150 元元/(建筑面积) 、售楼部(包含硬装和软装) 130130 元元/(建筑面积)计取;2、本合同暂定价为:¥ 252000252000 元(大写:贰拾伍万贰千元正)。付费次序占合同暂定价%付费额 元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10%25200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80%201600施工图交付甲方后七日内第

3、三次付费10%25200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现场实际面积核定。甲方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及范围,双方应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如下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序 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1设计委托书12建筑施工图、设备、 消防施工图、结构施 工图、环境施工图 (含电子文件)13与项目相关的函件1合同签订之日起叁日内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

4、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

5、、设计人提、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负责办理消防报建手续。第四条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数量提交日期备注1平面确认文件2 套合同签订之日起柒日内包含该项目一期所有 11 个户型2初步设计文件2 套3售房部效果图3 张4样板房效果图6 张合同签订之日起肆拾日内如甲方需要增加效果图张数按照1500/张另行计费5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软装设计)6 套合同签订

6、之日起两个月内11 个户型,各 6套2、 设计人按上述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乙方提交平面确认文件后叁日内甲方应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叁日内甲方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乙方各阶段交图时间顺延。3、在样板房和销售中心装饰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指派一名常驻现场设计师,指导工程施工。4、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5、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有关规范、法规。6、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7、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五条第五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

8、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照该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六条第六条其他其他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本合同未尽

9、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甲方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乙方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甲 方:方:重庆维丰金缘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维丰金缘置业有限公司 乙乙 方:方: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人民路支行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人民路支行帐帐 号:号: 帐帐 号:号:200101040001160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渝中区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2009 年年 4 月月 6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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