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文: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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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论文: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摘要:目前,我国商标法的又一次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 也反映了国际商标法的发展趋势,国外的商标法也给正在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带来一些可供借 鉴的影响及启示。本文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商标法修改的经验及发展趋势,为我国商标法的 修改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商标法 特点 影响 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目前,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放眼世界,一些发 达国家的商标法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商标法的发展趋势,也给正在修改的我国 商标法带来影响及启示。 一、相关国家商标法修改的特点 美

2、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商标法的修改,因国情、历史文化及法律价值观的差异, 其立法内容有所不同,但基于商标法的属性和立法目的,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又有很多共性,这 些国家立法修改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商标立法的发展趋势。经过对比研 究,笔者认为这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对象的拓宽 上述国家在修改各自的商标法时,除了对传统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 商标保护之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保护对象。比如,美国商标法修改后保护几乎所有的具有识 别功能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气味以及商业外观等;日本商标法增加了立体商标、 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其中防御商标是日

3、本商标法的特色。商标法保护对象的拓宽,一 方面突破了传统商标法只保护商标的单纯性,另一方面,也拓展了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法 保护的不仅仅是商标,还包括其他商业标识,如商号、地理标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识别 性外观等。 2、缩短商标审查的时间 为加速商标审查,缩短商标审批时间并提高商标审查的质量,各国商标审查机构都在积极 努力,探索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在商标法方面,尤其表现为商标异议制度的变化。传统商标 法规定异议程序启动的时间是在初审公告后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这是个必经程序,只能等这个 程序期满才能进入核准公告程序。这种规定人为地延长了商标审查时间,而从实践中看,商标 的异议率比例很低。为消

4、除现行立法之弊端,日本商标法率先对异议制度进行修改,其特色在 于:第一,将传统的异议前置程序改后异议后置程序。即注册公告后 2 个月内,如果认为注册 商标申请不应获得注册,任何人可以在异议期限内,向商标主管机构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第二,对 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采用简易程序,对不服异议决定的,不能提出申诉。 3、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以及和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相适应,修正后的各国商标法 纷纷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比如,法国将著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了不类似的商品和 服务上,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申请注册环节和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方面。德国 商标法则引入了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

5、商标给与保护,该法规定: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 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但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 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的,构成侵 权。 4、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惩治力度 为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上述国家在修改后的商标法里增加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加大了 刑事惩治的力度。其中,尤以法国商标法规定的较全面,比如,对法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要 承担侵权刑事责任、没收侵权物品、累犯加倍处罚以及剥夺上市选举资格等一系列手段,以 遏制此种犯罪行为。德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加重了对假冒等行为的处罚并扩大了受害方在民 事诉讼中的权利。

6、 二、相关国家商标法修改的启示 1、商标异议制度的改革 目前商标异议人启动异议成本过低。商标异议本质是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为各自利 益展开的博弈,异议结果对双方权益有切身影响。既然商标异议是一种民事行为,异议双方通 常也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双方就应该自行承担风险,享有利益。 商标异议对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影响很大,而商标异议人的成本相对却很低,这导致双方进 行的是一场成本不对称的竞争。为平衡双方竞争的天平,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相应担保。如 果异议失败异议人将付出丧失担保金的代价,如果异议成功可以责令被异议人承担所有费用, 以此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同时为了避免有人刻意利用商标异议的多级程序

7、,还可以规定申 请复议以及起诉和上诉需要逐级增加费用,同时规定提供担保责任。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 此设计既可以迫使异议人在启动每一步程序时不得不考虑成本,也可以使确有合法依据的异 议人在最终得到补偿。 将商标局对异议的全面实质性审查改为对异议理由与证据的初步审查。商标局可以对 显然没有正当理由的异议在半年内迅速驳回。同时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从必经程序改 为选择程序。任何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决不服可以选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或者直接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建议立法者对显然具有恶意的异议人建立专门诉讼机制,并规定实体的惩罚性赔偿 措施。恶意异议对经济秩序和具体被异议人都产生严重影响,明文

8、赋予权利人索赔的权利可 以对恶意异议产生显著阻遏力。 2、驰名商标保护的反淡化 (1)制定专门的反淡化法保护驰名商标 这方面受推美国。如前所述,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被提出以后,1947 年马萨诸塞州首先 通过了第一个州反淡化法,至今已有二十多个州通过了自己的反淡化法,如加利福尼亚州、纽 约州等。 美国的反淡化法在商标保护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诉讼依据,这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的诉 讼依据。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时混淆、欺骗和误导的可能性,而商标淡化的判定标准是,未经 授权而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减低了公众对该商标指示商品和服务的唯一性和特别性的感 受。很明显美国的反淡化法师依据“商业信誉损害”的可能性和驰名商

9、标显著性的淡化的 可能性提供法律救济的。而且,由于反淡化法的适用不要求具有竞争关系或混淆可能的存在, 这更有利于商标权人行使诉权。 (2)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有些国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驰名商标免于被淡化。如希腊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 条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于不同商品上以利用驰名商标信誉冲淡其显著性” 。有的 国家尽管在反不正当竞争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淡化行为,但在有关商标淡化诉讼中,适用 不正当竞争诉讼。 (3)通过商标法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方式。法国 1991 年生效的法国知识产权法第七卷(即商 标法部分)第 L.735-5 规定:“在与注册中指定的不类似或服务上使用

10、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德国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一个商标与巴黎公约第 6 条之 2 意义的在德国境内驰名的在先商标相 同或近似,以及如果达到了第 9 条第(1)款第 1、2、3 项的附加要求,则该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 第 14 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与受保护的商标 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 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日本 1991 年商标法第 4 条 第 1 项规定,如果存在混淆商品出处的可能性,即使与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也 应予以制止。 参考文献: 1 侯志鸿.商标恶意异议“拦路抢劫”J.中国消费者报,2009. 2 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年版。 3 何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美)加里古莫斯-卡瑟尔斯,丘建等译.竞争的革命企业战略联盟M.中山大学出 版社,2000.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 陈洁编.WTO 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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