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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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 司司 法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征1 财产独立 2 名义独立 3 责任独立转投资及 担保限制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内担保,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债权人)企业之间的借贷违法,只能向金融机构借贷 公司举债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可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净资产40% 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三金关系: 盈利盈利 弥补亏损弥补亏损 提取提取 10%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经股东经股东( (大大) )会决议提

2、任意公积金会决议提任意公积金 分红分红1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3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 35 条(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

3、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也没有表决权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来自于股东出资的自然增值和股票发行 溢价款等)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三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机关人员任职 种类1 控股股东:绝对控股(50%以上)/相对控股(未到 50%但会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4、其他人员 3 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设 立 条 件人数普通: 50 人以下一人公司 1国独 1 国资委发起设立2200 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募集设立 发起人 2200 人股东出 资要求1 最低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 三万元三万元 2 首次不低于注册资本 20%,也不低于 3 万;2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 5 年 内缴足. 3 货币金额不低于注册 资本 30%10 万 一次缴纳认购认购股本总额 最低 500 万 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 20%,其余 2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 5 年内缴足 缴足前不得向他

5、人募集股份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 最低 500 万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募集设立的程序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出资形 式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 不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责 任成立前:违约违约成立后:A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足额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

6、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足额补缴违约足额补缴违约B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 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补足设立时股东连带补足设立时股东连带C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违约违约 依据发起人协议承担成立后:已经足额缴纳的股东可以就自身损失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足额违约足额违约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补足发起人连带补足发起人连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

7、司盖章股票股票出资证 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记载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 1 股东名册与章程不一致: 以股东名册为准 2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不能对抗第三人股本抽 回原则上不得抽回,下列情况除外: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 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8、、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过半数通过成立注册登记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 并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违约+补缴+连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显著低 补缴+连带自缢权:对自己有益 共益权:对所有股东有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

9、阅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咨询知情权.股东可以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不能复制只能查阅 不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不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被拒绝,无诉权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

10、,按出资比例划分等额股份,但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多数决,一股一权一股一权特别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在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表 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11、权股 东 权 利临时提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案权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议案后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僵 局强制 解散权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

1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分红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 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 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 认缴出资的除外代位诉 代表诉(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1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高害公司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 ,请求董事会告;被拒请求董事会告;被拒 3030 急急, ,

14、原告是自己原告是自己. .股东直 接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股东:直接诉害股东:直接诉人格否 认之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连 带带责任害债权人:人格否认之诉害债权人:人格否认之诉股 东 代 表 诉 讼其他诉 讼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

15、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决议内容违法:无效 程序违法、违章程序违法、违章, 内容违章:可撤销内容违章:可撤销股一般义出资义务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务东 的 义 务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内部转让: 无限制 外部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 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16、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 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协议转 让合伙企业法: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让场所: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应当在证卷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让主体: 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申报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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