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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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市政府 81 号令精神,制定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第二章 康复第 二 条 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经考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残联免费配置相应的康复器材;残疾人配置基本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给予专项补助。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服务项目的给予专项补助。第三条 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康复。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第四条 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

2、, 为贫困家庭中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的 06 周岁持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项目。贫困家庭中 06 周 岁的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参加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康 复 训 练 费 用 (下 同 ),给 予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10000元 以 内 的 一次性补助;视障儿童参加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 5000 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参 加 嘉 兴 市 级 以 上 残 疾 人 康 复 、医 疗 机 构 康 复 训 练 的 ,再 给 予 每 月 300 元 的 交

3、 通 和 生 活 费 用 补2助 ;其他家庭按 贫 困 家 庭 标 准 的 50%给 予 补 助 。7 14 周 岁 (含 )脑 瘫 残 疾 儿 童 按 要 求 完 成 康 复 训 练 的 ,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每年给予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0-6 周 岁聋 儿自 行 装 配 人 工 耳 蜗 并 完 成 康 复 训 练 的 ,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 人 给 予 一 次性 30000 元 的 补 助 。第 五 条 施 行 肢 体 残 疾 矫 治 手 术 、在 专 业 医 疗 单 位 进 行 康复 治 疗 或 住

4、院 训 练 超 过 15 天 以 上 ,一 次 性 医 疗 费 用 在 3000 元以 上 的 ,凭康复 训练 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按自 负 金 额 的 30%给 予 救 助 ;贫 困 家 庭 对 象 最 高 救 助 3000 元 ;其他 家 庭 对 象 最 高 救 助 1500 元 。第 六 条 进 入 市 康 复 中 心 康 复 训 练 的 截 瘫 、脑 瘫 等 肢 体 残疾 人 ,以 及 中 风 后 遗 症 等 肢 残 人 员 ,凭康复中心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给 予 每 人 每 月 200 元 的 康 复 训 练 费 补 助 。第 七 条 精 神 残 疾

5、人 ,经 本 人 (家 庭 )申 请 ,按 季 发 给 定 额医 疗 救 助 券 ,其 中 贫 困 家 庭 对 象 600 元 /年 ,其 他 家 庭 对 象 300元 /年 。已 享 受 本 市 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 治疗费用救助的人员除外。贫困家庭中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在本市专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住院费用和伙食费予以全额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残疾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 50%。第八条 在康复村休养的麻 风残疾人,由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每人每年 1000 元的补助。第九条 新建重度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开 展 托 养 服 务 满 一 年且 年

6、 平 均 服 务 人 数 在 5 人 的 ,由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申 请 ,经 市 残联 验 收 合 格 的 ,给 予 一 次 性 20000 元 的 创 办 资 金 补 助 ;符 合 标准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由 服 务 机 构 在 每 年 末 提 出 申 请 ,经 市 残 联 审 核 ,按 托 养 服 务 人 数 ,给 予 每 人 每 年 1000 元 的 护 理3补 助 。第 三 章 教 育第 十 条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的 残 疾 儿 童 和 义 务 教 育 的 在 校 残疾 学 生 ,在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结 束 1 个 月 前

7、,经 本 人 (家 庭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园 )签 署 意 见 ,村 (居 )委 会 神农百草膏、 镇 (街 道 )残 联确 认 ,市 残 联 给 予 每 人 每 学 年 500 元 的 补 助 。第十一条 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在校残疾学生,在 每 学年 第 二 学 期 结 束 1 个 月 前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签 署 意 见 ,村 (居 )委 会 、镇 (街 道 )残 联 确 认 ,市 残 联 给予每人每学年 1500元的补助。贫困残疾人(户主或监护人)家庭子女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凭 家 庭 户 口 薄 及 家 庭 成 员 残 疾 人 证 复 印 件 ,在

8、 每 学 年 第二 学 期 结 束 1 个 月 前 ,经 本 人 (家 庭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签 署 意 见 ,村 (社 区 )、镇 (街 道 )残 联 确 认 ,市 残 联 给予每人每学年 1000 元的补助。第 十 二 条 考 取 全 日 制 院 校 的 残 疾 学 生 ,在 收 到 录 取 通 知书 10 日 内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经 本 人 申 请 ,给 予 中 专 4000 元 、大专 6000 元 、本 科 10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贫 困 残 疾 人 (户主或监护人)家 庭 子 女 考 取 全 日 制 院 校 的 ,在 收 到 录 取 通 知

9、书 10 日 内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家 庭 户 口 薄 及 家 庭成 员 残 疾 证 复 印 件 ,经 本 人 (家 庭 )申 请 ,市 残 联 给 予 中 专 3000元 、大 专 4000 元 、本 科 6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通 过 自 学 、远 程 教 育 和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完 成 学 业 取 得 国 家 承认 的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残 疾 人 ,在 取 得 学 历 证 书 后 2 个 月 以 内 ,凭 学 历 证 明 ,经 本 人 申 请 ,市 残 联 给 予 大 专 3000 元 、本 科 以 上5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

10、第 十 三 条 残 疾 学 生 在 全 日 制 学 校 学 习 期 间 被 评 为 市 级以 上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在 获得 荣 誉 证 书 后 6 个 月 以 内 ,凭 相 关 荣 誉 证 书 ,经 本 人 申 请 ,市4残 联 给 予 省 级 及 以 上 每 人 每 次 1000 元 、嘉 兴 市 级 800 元 、桐 乡市 级 600 元 的 奖 励 。第 四 章 就 业第 十 四 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

11、,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 十 五 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康复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 减免优惠政策。 第 十 六 条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段 内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从 事 生产 经 营 活 动 ,向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的 ,每 年 4 月 底 前 ,凭 贷 款 利 息 支 付 凭 证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需 提 供 家 庭 户 口 薄 及 残

12、 疾人 证 复 印 件 ),经 本 人 (家 庭 )申 请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三年 内 由 市 残 联 给 予 每 年 最 高 10000 元 的 贴 息 补 助 ;大 中 专 毕 业残 疾 人 自 毕 业 起 两 年 内 自 主 创 业 ,向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小 额 信 用 贷款 的 ,每 年 4 月 底 前 ,凭 毕 业 证 书 、贷 款 利 息 支 付 凭 证 ,经 本 人申 请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三 年 内 由 市 残 联 给 予 每 年 最 高15000 元 的 贴 息 补 助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

13、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 十 七 条 符 合 建 设 标 准 的 残 疾 人 扶 贫 基 地 ,向 金 融 机 构申 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的 ,在每年 4 月底前,凭 贷 款 利 息 支 付 凭 证 ,经 基 地 申 请 ,三 年 内 由 市 残 联 每 年 给 予 最 高 20000 元 的 贴 息 补助 ;经 年 度 考 核 符 合 建 设 标 准 的 残 疾 人 扶 贫 基 地 ,由 市 残 联 每年 给 予 30000 至 50000 元 的 补 助 ;对 被 评 为 市 级 以 上 残 疾 人 扶贫 示 范 基 地 的 ,由 市 残 联 按 桐 乡 市 级

14、 10000 元 、嘉 兴 市 级520000 元 、省 级 以 上 50000 万 元 的 标 准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第 十 八 条 残 疾 人 按 要 求 参 加 有 关 部 门 和 镇 、街 道 组 织 的农 村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的 ,市 残 联 给 予 每 人 每 天 50 元 的 补 助 ;经 市残 联 同 意 参 加 上 级 残 联 组 织 的 职 能 培 训 ,按 上 级 要 求 给 予 补 助 。第 五 章 文 化 生 活第 十 九 条 残疾人参加 县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和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

15、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奖者应给予适当奖励。第 二 十 条 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 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减半收取。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 二 十 一 条 对 贫 困 家 庭 中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按 市 有 关 文 件要 求 ,单 独 实 施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全 额 发 给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第 二 十

16、二 条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家 庭 中 的 残 疾 人 ,其 本 人 参 保 部 分 ,由 市 残 联 实 行 全 额 补 助 ;贫 困 残 疾 人 在 享 受大 病 医 疗 救 助 后 ,其 个 人 承 担 医 疗 费 在 1000 元 以 上 部 分 ,凭 医疗 费 及 大 病 医 疗 救 助 有 关 证 明 ,在每年 12 月底前,经 本 人 申 请 ,由 市 残 联 按 年 度 再 给 予 50%、最 高 5000 元 的 补 助 。残疾人在本市医院门诊,凭残疾人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第 二 十 三 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每年 2 月底前,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参保缴费凭证, 经本人申请,按参保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为6缴费基数,由市残联对其个人缴费部分(8%)给予全额补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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