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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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城执罚告字2017190 号告告 知知 书书当事人: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丁为 身份证号码:350127197306055272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二路 293 号 602 室受委托人:王为荣 身份证号码:350181198610072133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横坑村东元 33 号 3 单元经查明,2017 年 5 月,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灌口镇双桥二期工地从事土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有设置进出车辆冲洗设施,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喷淋、覆盖、隔离等防尘措施,但是没有有效的采取洒水防尘措施,防护措施不

2、到位,造成轻微污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责令改正通知书(NO:3011052);2、 询问通知书(No:3009203);3、询问笔录;4、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6、营业执照;7、授权委托书;8、王丁为、王为荣身份证明等。上述行为属粉尘污染性质,违反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比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违法情节属轻微。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限五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 2500 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事实、理由、依

3、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至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灌口执法中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 年 6 月 19 日联系人:黄耀毅 执法证号:082093 联系电话:6383728 朱何其 执法证号:082370 联系电话:6383728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本局、当事人各一份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城执罚字201719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

4、表人:王丁为 身份证号码:350127197306055272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二路 293 号 602 室受委托人:王为荣 身份证号码:350181198610072133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横坑村东元 33 号 3 单元经查明,2017 年 5 月,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灌口镇双桥二期工地从事土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有设置进出车辆冲洗设施,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喷淋、覆盖、隔离等防尘措施,但是没有有效的采取洒水防尘措施,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轻微污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责令改正通知书(NO:3011052);2、 询问通知书(No:3009203);3、询

5、问笔录;4、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6、营业执照;7、授权委托书;8、王丁为、王为荣身份证明等。 我局依法送达告知书后,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上述行为属粉尘污染性质,违反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比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违法情节属轻微。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限五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 2500 元罚款。2、责令厦门蓝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6、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集美区财政局(区金库),账号:201)。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 年 6 月 22 日抄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附件: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 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 拆

7、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 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建筑废土存放时应当采取封闭、覆盖及其他有效防尘措 施。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 染。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附件: 1、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 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 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建筑废土存放时应当采取封闭、覆盖及其他有效防尘措 施。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 染。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明 路 86-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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