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聚心2号”理财计划478期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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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聚心 2 号”理财计划 478 期产品说明书一、基本要素:产品名称:“聚心 2 号”理财计划 478 期产品类型:理财计划产品管理人: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障方式:本产品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保障本金及收益的到期兑付产品投向:本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聚宝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存续期限:【358】天约定收益率(年化):【6.3】%(注:以上约定收益率为扣除所有费用后的投资收益率)募集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9:302015 年 4 月 27 日 14:30起息日:2015 年 4 月 28 日到期日:2016 年 4 月

2、 20 日起购金额:人民币 1 万元追加金额: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本期产品募集规模:人民币 200 万元产品成立条件:本期募集金额达人民币 1 万元(含)则成立,若募集金额不足人民币 1 万元(含)则产品不能成立,投资者认购资金将原路返回至投资者账户。兑付资金到账方式:产品管理人应兑付资金(包含投资本金和总收益)将于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的余额宝账户收益计算:投资收益=投资本金*约定收益率(年化)*产品存续天数/365(按照截尾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聚心 2 号”理财计划 478 期认购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认购“聚心 2 号”理财计划 478

3、 期(以下简称“本产品”)。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揭示书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金融产品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聚心 2 号”理财计划 478 期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揭示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认购本计划可能带来的财产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2、经济

4、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投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投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4、购买力风险。投资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5、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

5、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6、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本产品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本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传输数据可能出现错误;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7、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产品的认购、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

6、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提示方: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产品认购协议甲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乙方(即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简称“粤股交”)发行的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购买“聚心 2 号”理财计划 478 期。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金融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粤股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和发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金融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1.2 本协议: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产品认购协议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1.3 产品说明书:指粤

7、股交公布的、旨在详实说明金融产品内容的产品说明书。1.4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1.5 甲方:指购买粤股交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公司、机构及私人银行客户。1.6 乙方:指粤股交。1.7 招财宝平台:指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1.8 起息:指粤股交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计划开始投资运作、计算收益。1.9 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粤股交网站()和其他约定信息披露途径。第二条协议的构成和效力2.1 本协议与甲方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

8、割的认购合同。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共同构成金融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2.2 有关甲方所认购/申购“聚心 2 号”理财计划 478 期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书披露的产品信息为准。2.3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招财宝平台网站上所认购/申购的粤股交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招财宝平台网站上通过点击确认方式签署本协议或办理相关业务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销售文件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2

9、.4 甲方选择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交易的,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2.1 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第三条金融产品的认购3.1 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粤股交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金融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3.2 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起点金额、上限

10、金额和递增金额认购粤股交的金融产品。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3.3 乙方与甲方签署金融产品认购协议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的金融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的金融产品数额超出乙方可发售金融产品规模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认购金融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3.4 甲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列明的费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与金融产品相关的认购费和其他费用。第四条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4.1 粤股交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金融产品资产,

11、依法维护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4.2 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粤股交不对任何金融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4.3 粤股交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金融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粤股交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4.4 甲方同意粤股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信托公司、托管机构、相关投资管理机构及担保、保险或其他增信机构;同意粤股交或其授权机构以自身名义签署协议等相

12、关法律文件。4.5 为实现金融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粤股交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当金融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甲方同意授权粤股交以自身名义代表金融产品全体投资者向相关机构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4.6 甲方确认,在本合同项下金融产品对应的担保、保险或其他增信机构为本金融产品承担担保、保险或增信责任后,甲方同意将其对乙方享有的分配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的权利转让给该担保、保险或其他增信机构。4.6 甲方同意粤股交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4.7 出现非由粤股交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

13、能对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粤股交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第五条金融产品申购5.1 甲方通过招财宝平台认购金融产品的,产品期限、收益率、认购金额、收益计算方法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第六条金融产品的终止6.1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粤股交可单方面提前终止金融产品。粤股交决定提前终止金融产品的,应不迟于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1)资金募集不足,产品未能成立;(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金融产品无法继续运作;(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金融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金融产品的资产安全;(4)法律

14、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6.2 提前终止金融产品时,乙方将按金融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内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进行清算和分配,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收益分配7.1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7.2 金融产品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金融产品兑付本息将划转至甲方的余额宝账户。第八条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8.1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如有),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如有)。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投资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第九

15、条税收处理9.1 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十条信息披露10.1 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粤股交网站()和其他约定信息披露渠道以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10.2 甲方应定期通过本协议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查询所认购/申购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电脑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中断、停顿、延误或数据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2 发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

16、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通讯或电脑系统突发性故障等情形,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相关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相关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1.3 因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相关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相关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原因的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2 甲方因投资金融产品与乙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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