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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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非居民企业简介,企 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就营业利润征税税率25%),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联系(就消极所得征税,税率10%), 纳税人类型、征税范围与税率,二、源泉扣缴,中国企业另一家美国企业一项技术,三、属地税收管辖权,前提条件: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判定标志:常设机构所在地,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不动产所在地。,三、属地税收管辖权,(一)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所得的征税(二)对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征税(三)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劳务所得的征

2、税(四)对非居民纳税人财产所得的征税,(一)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所得的征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所得。,(一)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所得的征税,1常设机构原则。是指仅对非居民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征税。而对于非居民公司那些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营业所得,则不视为来源于来源国境内的营业所得,来源国无权征税。2独立企业原则。是指要将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将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取得的一切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使收入来源地国能够从源征税。,(一)对非居民纳税人

3、营业所得的征税,3实际联系原则。是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即与常设机构本身在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其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4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内虽然设有常设机构,但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果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使没有经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得的营业所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收入来源地国从源征税。,(二)对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征税,预提所得税即,支付所得的人在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

4、用费等款项时应当预先扣缴该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三)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劳务所得的征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境内没有设固定基地的,其所得均可从源征税;如非居民纳税人在征税国境内设固定基地,则可以根据对营业所得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也适用于非居民的这种固定基地。,(一)非居民企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考虑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 1. 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未与中国政府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2. 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政府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1)构成常设机构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断,例

5、如,境外A公司为境内某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咨询方式完全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完成,A公司不需要派人到中国境内,则A公司取得的咨询收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甲国(未与中国政府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A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B企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100万美元,其中勘察业务60万美元,设计业务4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A企业派人到中国境内进行工程勘察,勘察结束回甲国进行设计工作。就此项业务A企业应当就总收入100万美元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提供

6、劳务,若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则需要就其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税收协定一般按照12个月内是否超过6个月或者183天停留在中国境内来判断。,(四)对非居民纳税人财产所得的征税,1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对于不动产所得的征税,通常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准。2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本利得的征税对非居民的资本利得的征税,一般以实际发生地或者常设机构为准。,四 常设机构,基本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通过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服务类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被税务机

7、关认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长期提供服务。代理类常设机构:通过非独立代理人进行营业活动,常设机构包括 管理场所 分支机构 办事处 工厂 车间(作业场所)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或183天为限 代理人如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且代理人所从事的活动不是准备性辅助性的,则代理人应构成被代理

8、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五、常设机构如何征税?,1. 境内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仅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于我们本文讲述的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情形,支付人并非法定扣缴义务人。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进行规定,即当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未进行预缴申报、纳税申报、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2. 税款的缴纳分为据实申报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一

9、)按收入总额核定,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但是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公式中的利润率确定标准为:(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10、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代表机构根据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根据税收协定(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的规定,如果外国企业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专门从事以下6项业务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一)专为储存

11、、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代表机构根据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不在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请程序应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

12、4号)的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类是涉及协定海运和空运免税的,代表机构可申请享受协定免税待遇。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或我国和对方国家就海运或空运签订有专门的换函中,就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海运或空运收入免税的,则属于该缔约国居民的海、空运企业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可以申请免税待遇。,比如,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我国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时,新加坡航空公司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仅为其总机构在华开展的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可申请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待遇。,谢谢观赏,WPS Office,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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