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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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改革的思考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要求。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涉及征收、划解、发放、追欠及监督等众多环节,需要税务、社保、财政、审计等多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参与。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是社保征管链条起点。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改革的启动,将引发我们的思考及关注。一、社

2、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的意义1、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一段时间以来,无法“全国漫游”的社保基金,成了劳动者跨地区就业之痛,一旦劳动者异地就业,则直接导致其养老保险权益丧失,近年来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退保潮,主要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社保基金不能“全国漫游”。为进一步实现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互助同济,推进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2、有利于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地税部门是专职组织收入的行政执法机构,拥有一支熟悉社保政策和征管业务的干部队伍。在多年的社保费征管实践过

3、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征缴体制和机制。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将进一步理顺社保费征缴主体关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有助于消除目前征管体制下部门职责不清造成的征管被动脱节、办事交叉重复等弊病,有利于完善“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机构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社保费科学管理体制形成,有效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3、有利于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社保费与税收的征缴对象范围基本一致。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将进一步落实社保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信息优势,实施全面费源监控和规模化、集约化管理,确保社保费应征尽征,为我市社会保

4、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4、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除了代征模式部门职责不清、业务流程不畅等弊端,地税部门承担社保费申报、审核、稽核等职能,开创了责权匹配、征管一体工作新格局。全责征收后,地税部门将对缴费单位不为其员工正常参保、不如实申报缴费、欠费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处理有关社保费的各项信访/投诉和争议,定期公开社保费重大案件,有效保护广大缴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的客观性与必要性分析从 1998 年开始,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模式,先后有 20 多个

5、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部门开始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且基本按照税收征管的模式进行。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保险费税收征管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费改税”。只能说是“费的性质、税的运作”。1、客观性分析。新征管模式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与医疗保险制度照常运行、个人账户的特点继续保持与做实个人账户的改革继续稳步推进、现收现付基础上部分积累制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仍是改革方向。社会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协手合作,打造了一个事权与责权明晰、主体与辅体互为交融的责任边界。这种改革模式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主要是基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力、社会保

6、障管理体制滞后等原因的一种理性改革,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以此为契机,亟需树立公民的社会保障理念与加强政府与民众的宪政理念。一是“全责”;二是“社保费”,责任主体是地税。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不再是过去简单的“代征代收”,其实质内容的改变就是全面提高征收质量和确保稳步提高社保费收入、规范社会保险费从缴费登记到划解基金账户的全流程程序管理、收支分离实现多方参与的相互制衡机制以保证老百姓的“活命钱”不受侵占。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将更充分地发挥地税部门的体制优势、管理优势与技术信息优势,理顺社保费多方参与的管理模式,实行多元制衡与立体监督,事实上就是围绕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这一核心

7、指标服务的。作为社会保障财政和保险的大数法则而言,实行地税全责征收最大一个亮点就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逐笔按比例分别划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专户,解决长期以来养老保险基金“统而不筹”的体制难题。养老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夯实做强也为其它险种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做出了表率。在更高统筹层次上建立各社会保险险种的调剂基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保障的本质,为降低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奠定基础,降低社会保险风险,实现养老保险等险种调剂基金的硬着陆,最终受益的是企业和参保人。2、必要性分析。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社会保障部门将从繁重的收费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效率,强化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

8、服务绩效,履行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建立以社会保障受益人为中心的各种服务体系。地税部门成为社保费的征收责任主体,恰恰是提高了社会保障这一公共产品的政府元素,有利于发挥专业队伍的品质,降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成本,为老百姓谋益。国务院 1999 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地方税务机构有着多年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险费征收规模的稳定增长。如果执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的责任分工体系,对全方位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服务质量将起到关键作用,充分利用地税部门多年来逐步建立的立体性、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缴费检查,可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社保费现象,做大做实做强社会保险基金。在切实保证社会保障覆盖面稳步拓宽的同时,保证老百姓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中受益和待遇得以增长,这就是最大的社会民生。三、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重要举措全国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社保费用征缴体制:一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全责征收;二是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三是地税部门非全责征收;四是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分别征收。所谓“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就是社保经办机构

10、将社保费的申报、核定环节移交地税部门负责,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这样,地税部门不再是社保经办机构的代理人,而是成为了社保费的征收主体。这种征缴体制的改革,不仅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对提升政府工作效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1、有利于建立起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三方机制”,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推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进一步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建立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11、、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的“三方机制” ,使不同部门各司其职,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的有序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社保管理工作的效能。财政部门则专责社保基金的管理,一方面监督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另一方面则监督社保部门依法发放,保证资金安全。从实践看,“收、管、支” 三分离的“三方机制”是社保体系健康运作的必要组织和程序保证。2、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险扩面难的问题,有效提升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效率地税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有着一支作风过硬、执法严格的干部队伍。确立社保费的地税全责征收,可以充分发挥地税

12、部门在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的扩面征缴力度,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职责明确、征缴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实践经验已经表明,地税部门凭借其部门特点,发挥了征收有力和信息充足的优势,扩大了征收面,解决了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问题,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推动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3、有利于节约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把社保费当作一个特殊税种,在登记环节把社保费登记和税务登记合并处理。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对象与其他税种基本一致,不仅没有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节约了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遵从成本。在地税部门全责

13、征收社保费后,改变了多个部门对参保单位收费的情况,减少了企业应对多头收费的麻烦和成本。而且,“收”、“发”职能的真正分离进一步简化了缴费程序,缴费人有关申报、缴费的事项在地税部门直接办理即可,大大地方便了缴费人。实践证明,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可以进一步简化缴费程序,节约社保体系运行成本,有效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实施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可以使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从原来繁琐的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投入到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社保基金的发放工作中。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保费的收缴工作后,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进行社保政策的分析、研究

14、和制定工作,深入了解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情况,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而且,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社保机构消除了基金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总之,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社保金的社会化发放,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增加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心,因而也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5、有利于推动社保“费”改“税”,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准备。第一,要从法律上明确地税部门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保制度主体的地位。可以说,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后,地税部门已经成为社保费的征缴主体,实际上也成为了一个新的、处在劳动保障系统之外的社保经办机构。但是,地税部

15、门这种实际上的主体地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第二,要尽快形成地税部门是社保费征缴主体的社会共识。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后,地税部门已经从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变为社保经办机构之一,它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不再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三,要尽快提高地税干部的社保政策和业务水平。第四,要积极提升地税部门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参保对象多元化的能力。浅谈完善地税机关社保费征管浅谈完善地税机关社保费征管社保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对地税部门来说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我们必须要在开拓中前进,坚持税费同抓,税费并重。众所周知,税和费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我们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基础管理,优化征缴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16、,实现应收尽收。实现税费的双丰收。以下想从几个方面作一些浅浅的探讨。(一)、改革模式,改善征管,做到(一)、改革模式,改善征管,做到“在工作中创新,在创新中工作在工作中创新,在创新中工作”。一是完善“税收式管理”的户管制。把税收管理的户管制度引申到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中,实行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奖惩的管理制度,实现了社保费的“税收式管理”。一方面,要在各征收单位建立了税收、社保费“一档式”管理,社保费与税收一同征收,一同检查,一同结算。另一方面,要完善户管档案的数据和资料,采取专人监管、跟踪服务,确保重点费源按期足额入库,同时,加强非正常户费源监控力度,一旦企业具备缴费能力,及时转化为正常缴费户管理,全力征收,费款入库。二是强化保费委托银行征收。紧紧围绕“方便参保人缴费,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确保社保资金安全”的原则,由纳税人根据参保情况轻松缴纳,定时结转,利用市商业银行布点遍达市区的特点,全市地税系统是否可以一律实行委托商业银行代征,保户可以自发自愿地在商业银行各网点当场选择缴纳保费,月末统一时间结转直达金库。三是加强税费捆绑征收。在政府的统一协调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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