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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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42-20052006-01-01 实施1 1 总总 则则1.本规程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报废的定义,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塔式起重机延长使用年限和报废塔式起重机及主要部(构)件的处置。2.本规程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建筑用(起重力矩小于等于 1600KN.M)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和轨行式塔式起重机,其它类型的起重机(不包括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可参照执行。2 2 术术 语语3.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自出厂日起到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4.塔式起重机的整机报废塔式

2、起重机到达使用年限(含安监部门批准的延长使用年限)或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钢结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5.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塔式起重机钢结构中承受载荷的主要构件指:塔身标准节、起重臂拉杆组、平衡臂、平衡臂拉杆、塔帽、回转塔身、上支座、下支座、顶升套架等。6.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失稳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在载荷引起的轴心压力和弯矩作用下失去稳定平衡状态,发生弯矩作用平面内弯曲屈曲,弯矩作用平面外弯曲屈曲及弯扭屈面而导致该结构件丧失承载能力。7. 塔式起重机构件报废指主要构件损坏或局部失稳导致该构件丧失承载能力且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8.计算应力塔式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被校

3、核截面在计算载荷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得到的最大应力值。3 3 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9.塔机整机使用年限由塔机结构件使用寿命决定。凡达到使用年限的塔机2整机应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塔机安监部门办理注销。10.重庆市规定:塔机整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 12 年。11.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小于 12 年的,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年限整机应及时报废。12.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或规定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的使用年限报废。4 4 塔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塔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4.14.1 主要构件报废条件主要构件报废条件13.塔机主要构件的主要受力杆

4、件由于锈蚀或磨损导致工作应力升高,如这些杆件的应力能计算,当其工作应力大于或等于 115%原设计计算应力时应及时报废。如无条件计算时,当这些杆件只要有一处截面由于表面锈蚀或磨损使其有效截面减小到不大于 90%原截面时应及时报废。14.塔机的主要杆件如塔身标准节、塔帽、回转塔身、平衡臂、起重臂等的腹杆,当这些杆件只要有一处截面由于锈蚀使其有效面积减小不大于 85%原截面时应及时报废。15.塔机主要压弯构件(塔身标准节、起重臂、塔帽、平衡臂等)发生结构整体失稳,应及时报废。4.24.2 主要构件修复和更换的条件主要构件修复和更换的条件16.主要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发生损坏或局部变形,可以通过补强焊接

5、或局部更换而不影响整体结构承载能力、几何尺寸的,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否则该主要构件应及时报废。17.标准节连接螺栓套与主弦杆、回转塔身连接耳板与主弦杆、起重臂根部连接板与主弦杆、塔帽根部连接板与主弦杆、顶升支承块与主弦杆及起重臂、平衡臂的拉杆等处的关键焊缝出现裂纹,必须查明原因,消除缺陷后采取加强或补焊等措施使之达到原焊缝承载能力,否则,上述构件应及时报废。18.主要构件同一部位修复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否则,该构件应及时报废。19.上述结构件的修复、更换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修复、更换经检测合格,由完成该项工作的单位在该项工作验收后 30 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交塔机的使用单位。塔机使用单位

6、应将存入塔机安全技术档案备查。5 5 塔机延长使用年限塔机延长使用年限35.15.1 塔机延长使用年限的申请、检测和审批塔机延长使用年限的申请、检测和审批20.塔机延长使用年限的申请塔机的使用年限到期后,若塔机整体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塔机拥有者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提出延长使用年限的书面申请。21.塔机延长使用年限的检测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22.塔机延长使用年限的审批安监部门根据塔机拥有者提出的延长使用年限申请和法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审查该塔机是否延长使用年限,以及延长使用年限并书面通知塔机的拥有者,塔机拥有者应存入塔机安全技术档案备查。5.25.2 塔机延长使

7、用的年限塔机延长使用的年限23.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二年二年,同一台塔机累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四年四年。6 6 报废塔机及部(构)件的处置报废塔机及部(构)件的处置6.16.1 报废塔机部(构)件的范围报废塔机部(构)件的范围24.塔式起重机的机构: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含回转支承) 、变幅机构、顶升机构、行走机构(不包括电动机) 。25.塔式起重机的结构件:起重臂、平衡臂、塔身标准节、起重臂平衡臂拉杆(索)组、塔帽、回转塔身、顶升套架、司机室、行走底架。26.电器系统:电控柜、操作台、电线电缆。27.塔机及部(构)件的处置28.塔机拥有者及时到塔机安监部门办理报废塔机注销。29.塔机及部(构)件不允许重新使用或拼装使用,塔机拥有者对及时报废的塔机钢结构件按废钢处置。规范性引用文件GB5144-19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4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用词说明30. 表示很严肃、非这样作不可:采用“必须” “严禁” 。31. 表示严格允许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采用“应” “不应”或“不得” 。33.规程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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