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现杰主编 《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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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精析主编 陈现杰 编写组成员主 编 陈现杰副 主 编 李明义执行编辑 姚宝华撰 稿 人 (以撰写条文先后为序)姜 强 梁 清 陈现杰 姚宝华 朱 理肖 峰 李明义 潘 杰 宋春雨 林海权陈龙业 单国军 陈 特 关 丽 麻锦亮高燕竹 刘银春 陈 丹为了从全新的维度,更广阔的视角,正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我们这些从事侵权法研究的青年法官聚集在一起,利用业余时间撰写了本书,以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双重身份,把我们对侵权责任法的认知与感悟与读者分享。本书撰写的具体分工是:第 1、2、3、4、5、40、48、49 条(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第 6、7、1

2、3、14、15 条(梁清,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第 8、10、11、12 条(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第 16、17、18、39、50、51 条(姚宝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第 19、36、37 条(朱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第 20、22、23、24、25 条(肖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第 21、52、53 条(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第 26、27、28、29、30、31 条(潘杰,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

3、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第 32、38 条(宋春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第 34、35、83、84 条(林海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第 41、42、43、44、45、46、47 条(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人大学法学博士)第 55、56、64 条(单国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第 54、57、58、59、60、61、62、63 条(陈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第 65、66、67、68 条(关丽,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博士生)第 69、

4、70、71、72、73、74、75、76、77 条(麻锦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第 78、79、80、81、82 条(高燕竹,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第 85、86、87 条(刘银春,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第 88、89、90、91 条(陈丹,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湖南大学法学硕士)书稿由姚宝华统稿,陈现杰审定。9?序 言2009 年 12 月 26 日,一个值得法律人纪念的日子,就在这一天 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诚如杨

5、立新教授所言,我们离“民法帝国”梦想的实现民法典的最后诞生,已经越来越近了。“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填补了中国人很多“权利空白”。如,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一侵权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规范为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带来了曙光,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成为立法上的一大跨越。只有丰盈的公民权益才能成就根本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而,通过侵权责任法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无论是从公民意义角度,还是从社会成熟角度看,都是一个掘进式的进步。2然而,正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相关法律出台,并不代表其就能自动

6、发挥作用。侵权责任法亦莫能外,它的正确实施,有赖于法官、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全社会对其精粹的正确认知和把握。本书的作者都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都是专门研习侵权法专业的博士或硕士,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大多数都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相关立法讨论。其中,陈现杰博士是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重要成员,李明义审判长是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办公室主任,姜强博士则不但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办公室的各项琐碎工作,而且还多次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知出乎争”,正是在对侵权责任法历次草案波谲云诡的争辩中,大家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友谊。今又受中国法制出版社唐鹍编

7、辑之邀约,我们不揣浅陋,将在研究侵权责任法过程的所学所思所识写下来,与广大读者分享,同时也为侵权责任法的正确实施添一份力。忠实立法原意,辩法析理,最大限度与立法者的本意保持一致,是本书坚持的第一宗旨。但在侵权责任法历次讨论过程中,我们惊奇的发现,对于同一个条文的理解,立法机关内部可能意见迥异,躬与其事的学者、法官往往也见仁见智。当然,法律正式出台意味着立法机关的使命暂告一段落,法律的实施登上历史的舞台。为了法的正确适用,很多时候立法原意会被扩大或限缩解释,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解释学上被改变。德国民法典某些条文理解上的变迁就是一个明证。有谚云:“文字之解释为先”,“法理乃法律之精神”,故本书在

8、忠于立法本意的同时,强调文义解释优先,并注重与现有法律、法学理念及司法实践的衔接,力争在法理、司法实践与立法本意之间找寻最佳诠释。本书作者都是一线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对侵权法审判实践有着深刻而前卫的把握,将审判实践中反复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侵权责任法实行后可能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据既有判断在实务指导部分一一道来。注重实务指导是本书的最大特色。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晶,是活的法律。马克思曾言“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的社

9、会规范,没有对法律的解释,也就没有法律的适用。而且,“人类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这种预测能力的缺乏又引起关于目的的相对模糊性。” 这就更需要法官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案例必然对司法审判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案例还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素材,理论来源于实践,法学研究如果仅仅是从文本到文本,势必走向理论上的贫困。因此,注重案例研究是本书的又一亮点。一部侵权责任法给了人们太多的权益畅想,而公民私权的成长与保护不能仅靠对法律“启蒙式”的认识,更在于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的真正把握。“把手放在善恶交界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

10、,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交汇处,便能真正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实质,我们深信,通过我们不懈的探求与努力,本书必将成为学法、用法者的良师益友。当然,侵权责任法理论博大精深,且刚通过未及施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还尚未袒露,加之成稿仓促,我们水平有限,提出的观点乃一家之言,错误疏漏在所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著者二一年一月二日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条文精义】姜强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虽然在理论上有多元论、二元论和一元论的区分,但是,在本法中,侵权责任法至少具

11、有保护功能、填补功能、预防功能和制裁功能等。一、保护功能3所谓保护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具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功能。从整体而言,整个法律体系皆为围绕人的合法权益而展开。具体到私法体系,主体制度强调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的完善和发展是其重点,也是人格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物权法制度强调人对物的支配权,物权类型、物权内容以及物权变动等制度不仅为财产权奠定坚实的基础,更是使财产权得到保护的途径;债法制度通过规范相对人之间的请求权,不仅是实现财产权合法流转的途径,也是人格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得到回复的方法,后一功能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法以及无因管理法等制度

12、上。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制度的保护功能有所不同的是,后者主要通过对相应权利内容的界定、范围的划分等方法来使权利得到实现,而侵权责任法则主要通过事后损害赔偿等方法使权利内容得到回复。正如有的观点所言:“补偿和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法的补偿,一方面救济了损害,另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侵权行为法正是通过补偿而实现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准以此言,损害赔偿等方法是手段,实现权益的保护则是目的。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与债法的其他制度相比,亦有不同。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得利人的行

13、为往往并无违法性。无因管理制度则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此制度乃是基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理念下使无因管理人的所失得到相应回报。合同制度则意在实践私法自治的理念,保护当事人间的信赖和期待, 从而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由此实现财产权益等的正常流转。上述债法的其他制度皆为从积极实现权益的正面立论,而侵权责任法则从消极回复权益的反面立论,从而要求行为的违法性、权益的受侵害性等等。因此,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其他制度相比,虽名一而实异,即在请求权的表现形式上为一,在理念上、在具体的内容上则异。二、填补功能

14、所谓填补功能,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具有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之功能。如前所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主要通过损害赔偿或损害补偿的手段得以实现。而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或赔偿功能,往往被认为是其第一位的功能。 此即本条中所讲的“明确侵权责任” ,明确侵权责任为损害补偿的前提,因此,侵权责任的基本类型、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赔偿范围、请求权主体等等问题即为本法之重点。(一)明确侵权责任的类型首先,本法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本依据,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从而建构起本法的基本规范体系。此种规范体系,具体体现在本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六条规定了过错侵权行为,第七条

15、规定了无过错侵权行为。此种立法技术不仅继承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基本理论以及自民法通则以来中国民法的传统,同时避免了德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 、 日本民法典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缺乏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所致之困扰,更为本法分则部分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具体类型建立了统领条款,亦为无过错侵权的进一步类型化奠定基础。其次,以行为人之人数为标准,区分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以单独侵权行为为基本规范模型,以共同侵权行为为例外。本法通过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建立起完整的共同侵权的规范体系:第一,以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为共同侵权的基本类型,以共同危险行为即准共同侵权和教唆帮助行为即拟制的共同侵权为扩展

16、类型,科以行为人以连带责任;第二,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区分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和累积(竞合) 因果关系情形下的责任,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审慎地扩张并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彰公平。最后,以行为的发出者为标准,区分自己行为的责任和为第三人的行为及物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以自己不当行为所致之责任为基本类型,以第三人行为及物所致损害之责任为特殊类型。前者主要体现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后者则以监护人之责任、雇主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物之责任以及动物致害责任等为其著例,分别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从而达到既填补损害,也照顾到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之目的。(二)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首先,在基本的规范体系上,如前所述,建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体系,前者的构成要件为不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后者的构成要件则无需行为人的过错。其次,免责事由的类型化。本法通过第三章“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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