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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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简 报目目 录录 政策文件政策文件1、省政府令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 59 号)2、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等多项公告(第 45、46、47、48、49、50、51、52、53、55、56、57、58 、60、61 号)3、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实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发(2009)7 号)4、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公布 2009 年度第二批、第三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建规200930 号)5、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公布全省

2、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建抗(2009)362 号)6、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公布江苏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的通知(苏建抗2009364 号)7、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关于表彰 2009 年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通知(苏住建200926 号) 领导讲话领导讲话1、顾小平副厅长在“中国江苏”举行建筑节能在线访谈 建筑节能建筑节能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展2、江苏通过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发展节能住宅3、江苏出台新规对新建建筑节能规范管理4、建筑节能改造给百姓带来实惠5、江苏省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和节约型城乡建设 技术

3、交流技术交流1、建设局迅速行动 部署我市校舍安全鉴定工作2、江苏提出节约型城乡建设十大重点工程 抗震管理抗震管理1、明年实施新抗震规则 工作简讯工作简讯1 审图中心喜获省建筑节能工作先进集体表彰2、审图中心积极响应“五比五看”竞赛活动3、审图中心国庆期间加班加点推进项目进程4、苏州安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09 年取得可喜成绩 统计分析统计分析1、常熟市审图中心 09 年 10-12 月施工图审查情况通报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政策文件 1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江苏苏省人民政府令省人民政府令 第第 59 号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省 长 罗志军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江江苏苏省省建建筑筑节节能能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 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 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 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 量可靠、技

5、术可行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 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 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 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 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 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 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 建筑节能工作。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 能

6、示范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 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 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 术水平。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 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 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政策文件 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 心 2 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 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 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

7、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 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 行节能等专项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 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 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 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 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 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 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 的培训教育。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 符合安全

8、、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 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 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 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 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 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 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 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 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 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 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 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9、应当对生产、 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 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 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 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 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 能耗。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 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 计量装置。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

10、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 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 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 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 不得批准。第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 利用自然通风、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 节能因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 项目规划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要求,其具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政策文件 3 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 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十日内回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 在规划许

11、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 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 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 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 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 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 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 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 案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12、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 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计 算书。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 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 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 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 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重新审查。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 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 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 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 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

13、进行查验,不 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 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 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 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 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 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 响。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 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 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 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 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 热水

14、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 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 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 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 监督意见。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 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政策文件 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 心 4 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 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

15、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 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 施分类改造。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 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 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 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 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 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 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 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 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 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 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 收益。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 产权人,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 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 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 格后组织施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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