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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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惠阳府办201016 号印发惠阳区淡澳河两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阳区淡澳河两岸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三届 59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代建局反映。二 O 一 O 年二月二十五日 - 2 -惠阳区淡澳河两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淡澳河两岸管理,巩固综合治理成果,提升淡澳河综合整治工程的综合效益,确保两岸各类设施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打造文明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淡澳河两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

2、规定所称淡澳河两岸是指淡水河分洪口至与大亚湾交界处河段两岸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其中包括水利设施和市政设施。(一)水利设施包括河道、箱涵、边坡、跌水步道、防汛抢险入河便道、蓄水坝及其配套设施等。(二)市政设施包括护拦、道路、人行道、园林绿化、观景平台、休闲小品、公共照明、公共厕所、小卖部以及地下通信管沟、供水、排水、排污管(包括河道边坡下的截污干管),以及跨河市政桥梁等。第三条第三条 淡澳河两岸实行高标准严要求管理。建设、规划、水利、市政、环卫、环保、城监、公安、交警等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开展淡澳河两岸管理,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淡澳河两岸各类设施保持完好,市容环境和市

3、政景观保持优美,公共秩序保持良好。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 3 -(一)区水利部门负责淡澳河两岸护栏脚河岸线以内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水利设施保持完好和河道行洪顺畅;负责淡澳河水面常态保洁工作,确保水面无明显飘浮垃圾,保护淡澳河水域环境干净、整洁;配合区市政和公路等部门做好城区截污管道和桥梁管理。(二)区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淡澳河两岸的规划、建设控制管理,根据淡水河流域市政景观详细规划,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努力实现周边建筑与河岸景观相协调,不断提升沿河两岸景观。(三)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淡澳河两岸的护拦、道路(包括人行道)、观景平台、园林绿化、公共照明、小卖部、排水、排污(包括边坡下的截污

4、干管)和石凳,以及市政桥梁等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市政公共设施完好,功能完善;负责淡澳河两岸园林绿化设施内的保洁工作,确保两侧园林绿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四)区环卫部门负责淡澳河两岸边坡、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管理,确保两岸道路、观景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保持清洁卫生,护拦、凉亭和挡土墙等公共建(构)筑物无乱涂乱划乱张贴现象。(五)区城监部门负责淡澳河两岸城市秩序的监察管理,制止和查处乱搭建、乱堆放、乱摆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秩序。 - 4 -(六)区公安部门负责淡澳河两岸交通、治安管理,维护淡澳河两岸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七)区公路部门负责淡水东门

5、桥的维护管理,配合市政等部门做好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公路与市政设施功能的有机统一和景观协调。(八)区环保部门负责淡澳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两岸的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九)区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淡澳河两岸财政投资建设的通信管道等设施的租售经营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淡澳河两岸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水利设施管理: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加强巡查,确保河道无阻洪物影响排洪;严格蓄水坝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作;加强边坡植被管理,保持植被完好,无露土现象。(二)规划建设管理:严格两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淡澳河景观详细

6、规划;坚持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和提升淡澳河两岸景观。(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道路、人行道无乱挖掘;工程碑记、护栏、公共照明、小卖部、观景台、凉亭、石凳、花坛等市政设施保持完好,无损缺;树木、花草生长良好,无缺失和枯死;排水排污管网保持正常运行。- 5 -(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高标准做好两岸清扫保洁工作,保持清洁卫生;高标准做好公共厕所卫生管理,保持干净无臭味;严格控制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乱悬挂现象,保持良好市容景观。(五)城市监察管理:加强巡查,严格监察,无乱搭建、乱堆放、乱摆卖现象。 (六)交通与治安管理:完善交通标识,加强交通巡逻监控,确保交通畅通、有序;健全淡澳河两岸治安监控

7、机制,加强治安巡查,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有效保持群众安全。(七)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排污监控,无污水直接排放,水质逐年提升;禁止在淡澳河周边排放烟尘和有害气体,空气质量保持良好;严格淡澳河两岸建设项目环保控制,无严重的尘土、噪声污染。第五条第五条 淡澳河综合治理工程是公益性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河道、水利工程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和树木、花草、雕塑石刻,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六条第六条 淡澳河两岸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取土、爆破、打桩、打井、耕种、放牧;(二)排放或倾倒渣土、垃圾、污水、废弃物;(三)破坏或损坏河道、箱涵、边坡、植被、防汛抢险入河

8、便道、蓄水坝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水利设施;- 6 -(四)严禁挖掘破路,破坏或损坏护栏、路灯景观灯、凉亭石凳、花草树木、小品雕塑和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践踏绿地,严禁盗窃护拦、花草树木、电缆等公共财物;(五)破坏或损坏公共厕所、工具房、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倾倒建筑废料、生活垃圾,在护拦、凉亭和挡土墙等公共建(构)筑物上乱涂、乱划、乱张贴;(六)擅自设置招牌、广告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七)进入河道内,在河道内戏水游泳;(八)擅自开办各类市场、存车场、游乐场点、售货摊点;(九)占道停车,利用人行道和小广场停车;(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淡澳河两

9、岸范围内的河岸、道路、园林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区市政管理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工程临时占地标准进行补偿,并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恢复原状。第八条第八条 通信等弱电线路经过淡澳河片区,应利用淡澳河两岸预埋设的管道。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对星河东西两路及近河内街等市政道路进行开挖、铺设管线。第九条第九条 淡澳河两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对沿河环境造成污染。- 7 -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淡澳河两岸范围内开发旅游景点、娱乐设施和设立户外广告等经营项目,须经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爱护淡澳河、保护淡澳河的宣传,对在保护河道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及维护沿河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主题词:水利 淡澳河 管理 规定 通知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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