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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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新旧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内容2005 年 10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 200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 1993 年 12 月 29 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

2、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1.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

3、享有的仅以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2.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

4、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增加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 100 股,股东甲拥有15 股,乙拥有另外 85 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 7 人即每股有 7 票)。如果要选 7 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

5、105 个表决权,乙拥有 595 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 7 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 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 7 个候选人每人 85 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 105 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 595 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 7 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 85,更不可能多于 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3.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 3 3 万并可分期缴足万并可分期缴足 原法:

6、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 2 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 3 万元。修改理由:现行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

7、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逐渐趋于宽松。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法国已经废除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4.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 500500 万万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新法:将这一限额降为 500 万元。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5.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

8、本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 70%70% 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 70%。6.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

9、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7.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

10、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8.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

11、会计报告。新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修改理由: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9.9.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制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有限责任公司连续 5 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

1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10.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原法:没有这方面规定。新法: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

13、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原公司法修订草案考虑到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只作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则性规定。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迄今为止,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这项制度应当继续实行并加以完善。为此,最终通过的法律将原草案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中的“可以”删去,变成“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这样,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一条规定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条款。11.

14、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15、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12.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

16、益金 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5%至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新法:删去上述规定。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13.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原法:没有这方面规定。新法: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增加理由: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14.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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