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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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一、事项名称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指南二、二、 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88 号令)性质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作用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三、申请条件:自愿申请三、申请条件:自愿申

2、请四、工作内容四、工作内容(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变更、 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 、 动

3、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 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五、办理材料五、办理材料(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一式三份) ;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

4、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一式三份) ;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六、六、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东莞市工商局七、七、 办理流程办理流程(一)资料审查:登记机关只对资料作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

5、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抵押物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登记的动产;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二)登记:登记机关作形式审查后,应当当场在当事人提交的三份动产抵押登记书 、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注明盖章日期(如抵押物概况另附页的,另附页上也要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骑逢章) ,编号后交双方当事人另一份,另一份由登记机关留存。八、办理时间:八、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00-5:30九、注意事项九、注意事项: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

6、动产不得抵押: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十、联系电话:十、联系电话:076926986685温馨提示温馨提示:动产抵押登记可实行电话预约登记预约电话:2698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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