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1806课程考试1147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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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7 商法学3、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具有独立的地位。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即管理人由法院产生必然要受 其监督,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即法院可以根据债权 人会议的请求,裁定撤销不能胜任管理职务的管理人资格,另行指定管理人。(2)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

2、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3)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 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4)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 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 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有权请求法院将不能胜任职务的 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体现

3、出的是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监督。(2)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有质询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则负有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如实回答债权人会议询问的义务。(3)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明确列出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其中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 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以及监督管理人。(4)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分别为: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 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

4、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5)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 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 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4、汇票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汇票上可以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1)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 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

5、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 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 额胡,便去的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 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 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做了免除担保承兑即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到期日之前对其行 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 时,做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 其就不能作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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